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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7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明确规定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有明显的进步意义,但同时在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制度建构、具体的程序运行等方面尚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导致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严重影响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功能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厘清这些问题和争议,对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加以完善,使之得以稳健推进和实施。本文拟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含义、性质、特征等方面出发,对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现状进行全面分析,结合司法实践,指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完善构想。本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组成,其中正文包括四章:第一章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概述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含义和特征做了分析,然后通过制度比较,厘清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与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以及案外人另案诉讼之间的关系问题,深化了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理解。并在分析案外人异议之诉性质的多种学说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对案外人异议之诉性质的理解。第二章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立法考察在本章中,笔者对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具体分析,并着重指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案外人异议制度的设置不合理、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相混杂、审判机构缺位以及其他程序性方面的问题。第三章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实证考察在本章中,笔者选取两个典型案例,对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了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缺少独立案由、当事人适格问题、提起期间不合理、诉讼请求表达不到位、案外人异议前置程序影响执行效率等。第四章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完善构想笔者主张废弃饱受争议的案外人异议前置程序,赋予案外人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规定与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相分离;进一步明确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当事人、裁判机构、提起期间、提起事由和提起效果;完善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和裁判方式。另外,笔者认为还应对恶意提起异议之诉者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