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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从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类型、世界不同国家的立法例之比较、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等方面对于夫妻财产制加以介绍,并对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加以评价,指出其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之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理论”,其中包括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立法意义、内容以及种类的介绍。夫妻财产制度有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的内容还包括对夫妻的财产权利、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等方面的规定。夫妻财产制是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社会制度以及妇女地位在夫妻财产关系中的集中反映,同时,还受着诸如立法传统、风俗习惯、文化因素等方面的影响。现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共同财产制或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类型。第二部分“不同国家夫妻财产制度之比较”,重点介绍了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及苏俄的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沿革以及现行立法规定。通观上述诸国夫妻财产制度之内容,可见世界各国在夫妻财产的制度设置上互有异同。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共存的立法模式。对于法定财产制,大陆法系中有些国家,如法国、意大利采共同财产制为通常法定财产制;而另有一些国家或地区采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之折衷的法定财产制,如德国、瑞士;另有他国如日本采分别财产制为通常法定财产制。而上述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设立非常的法定财产制作为通常法定财产制的救济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夫妻财产制度由判例法与制定法两部分组成。英国无统一的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其散见于各单行法律文件中,英国采分别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但其中含有共同财产制的特点在约定财产制方面,大陆法系多数国家采封闭型约定财产制,由法律将可约定的财产制类型,加以固定,当事人仅得在其中选择其一;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大多采开放型约定财产制,当事人可对财产制类型以及内容自由约定。第三部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内容”,对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行规定作了介绍。我国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涉及夫妻财产制的大的立法活动主要有三次,即1950年的《婚姻法》、1980年的《婚姻法》及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得以逐步完善。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的夫妻财产制采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存、约定财产制优先的立法模式,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法律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夫妻对财产的处理权、约定财产制的类型、形式、效力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思考”,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依然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诸如结构不合理、立法技术上的欠缺、内容上的缺失等。笔者建议重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的结构,增加非常的法定财产制的规定;在法定财产制下,调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完善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各项权利、对债务的承担等问题的规定;在约定财产制下,对于财产约定的条件、效力、公示程序以及各种财产制形式下夫妻权利、义务详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