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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律分析”作为一种法律方法来研究,一方面可以使法学研究中的一些用语更加规范化,使“法律分析”语境下的研究更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另一方面则可以为法律方法的研究开辟一条新的途径,不断丰富和完善法律方法的理论体系。把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律方法论在司法审判中的指导作用,更好地为法治发展和司法公正服务,是法律分析研究的根本出发点。在刑法领域,典型的法律分析是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案件,而在民法领域,典型的法律分析是运用法律关系理论分析事实,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法律分析的研究现状。从国内外的现有文献来看,对此研究甚少。主要是昂格尔的《法律分析应当如何?》,陈金钊教授主持的关于“法律分析”与“法理分析”的讨论和侯学勇博士的《法律分析方法:以法律关系为例》。虽然文献很少,但法律分析作为一种法律方法是上述研究的共识。本文的第二部分论述了法律分析的一般理论,包括法律分析的概念,法律分析与法律方法、法律思维的关系。从法律分析与法律方法、法律分析与法律思维的关系中,探寻法律分析的范畴和属性,明确法律分析与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内在联系。本文的第三部分提出了法律分析研究的立场,即法律分析的目标——维护法治的发展,法律分析的实践立场——司法立场,法律分析的理论立场——一般性优于特殊性,以简单应对复杂。只有为法律分析的研究确定了立场,才可以建立其自有的体系。法律分析的立场赋予了它特殊的方法论意义,也是它作为法律方法论体系的一部分的主要前提。本文的第四部分则是以犯罪构成作为一种法律分析的工具以来诠释法律分析的方法论意义。从解析部门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构建解决个案的逻辑模型。这种逻辑模型的构建是法律分析方法的核心和基础。以犯罪构成作为一种法律分析的工具,从对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析和研究中发现其用以连接司法实践的基本点——犯罪行为——出发,构建出了犯罪构成的四个逻辑模型,并以此来解决个案分析与判决的关系。最后把这四个逻辑模型应用到实际案例的分析和判断中去,真正实现法律分析的方法论意义。法律分析不是一个自足的理论体系,本文不能给出一个研究的范式。因为研究范式是由法律分析研究共同体在不断的探索和研究中自发形成的,法律分析的研究还需要更多的支持和实验,逐步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方法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