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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律师制度才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1956年,国务院批准司法部提出的《关于建立我国的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标志着我国正式通过立法确立了律师制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各时期的律师收费制度,主要集中在律师收费的领域、项目、管理措施、收费标准、违规收费处罚等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收费行为方面,对于律师费用的负担主体并没有涉及。现实中,普遍的观点是谁请律师谁付费,由此出现了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不公平现象。故今年来,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民事诉讼律师费到地由谁来承担存在和大争议,甚至出现同感不同判的局面。据此本文通过以下四个方面提出律师费由败诉方负担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民事诉讼律师费由败诉方负担问题研究概述。民事诉讼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负担问题是指人民法院在对民事案件做出判决时,同时一并判决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为寻求司法救助而支出的符合规定的律师代理费。有学者将其称为律师代理费的转移支付制度。其有五个主要特点,转付性、风险性、对败诉方惩罚性对胜诉补偿性、负担和理性和多元复杂性。第二部分民事诉讼律师费由败诉方负担制度的现状。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负担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律师代理进行约定;二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律师代理费进行约定,但在诉讼过程中,守约方有时会将代理费作为自己的一项损失向违约方主张;三是在侵权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将律师代理费作为一项损失,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国外在司法实践中,同样有民事诉讼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判例,较为典型的有德国、法国、英国、美国、日本。第三部分民事诉讼律师费由败诉方负担制度的理性分析。主要从当事人选择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因和建立民事诉讼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分析。当事人选择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因主要有:法制不断健全、当事人法律知识偏低、经济因素、社会分工的必然选择和律师的有偿服务。建立民事诉讼律师费由败诉方负担制度合理合法。第四部分建立民事诉讼律师费由败诉方负担制度的构想。民事诉讼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有利于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惩戒民事违法行为人,有利于当事人慎重地进行诉讼,防止恶意诉讼,有利于推动审判方式的改革提高审案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我国法律统一规定民事诉讼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在技术上可以操作,并且有成熟的国际经验借鉴,是完全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