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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汽车作为代步工具。与其他消费品相比,汽车具有结构系统复杂、专业化程度深、交易金额较大、安全性能要求高等特点,因而汽车经营者在信息掌握、资金调动、人才优势及其他社会资源获取等诸方面都明显强于消费者,致使交易双方在解决利益冲突过程中极易出现力量失衡。汽车商品本身的特性使得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很容易实施某些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破坏消费者独立判断能力、诱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签订合同等一系列不法行为,这些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选择何种程度惩罚、如何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益?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正是人民法院审理汽车消费欺诈案件需面临的难点问题。本文正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分析黄吉兴与辉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提出汽车消费欺诈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两个主要争议问题。一是法院应当如何认定汽车经营者构成消费欺诈;二是认定汽车经营者构成消费欺诈后,应当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第二部分是关于汽车消费欺诈的现状分析和规制途径。本部分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汽车消费欺诈的现状分析,阐述立法现状并通过收集100份裁判文书分析司法现状;二是阐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知识,界定汽车消费欺诈以及论述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坚持的原则。明确惩罚性赔偿适用时应当坚持倾斜保护原则和平衡利益原则,这也是本文最重要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探讨汽车消费欺诈案件中的两个主要争议问题。本部分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汽车消费欺诈的认定问题进行探究,梳理学界关于消费欺诈构成要件的主要学说,主张通过四要件说认定汽车消费欺诈;二是对构成汽车消费欺诈后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进行探究,论述学界关于惩罚性赔偿数额理论的争论,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区分整体欺诈与局部欺诈,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数额。第四部分是提出汽车消费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对策建议。本部分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汽车消费欺诈的认定问题提出建议,具体从考虑相关因素和举证责任分配两方面展开论述;二是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提出建议,具体从惩罚性赔偿标准与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两方面展开论述。综上所述,本文围绕一个典型汽车消费欺诈案件展开论述,对汽车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为人民法院公正合理地审理汽车消费欺诈案件,切实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一些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