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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初期,“三农”问题曾是“重中之重”。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82年至1986年连续五年发布以农业、农村、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的改革、农业的发展、农民权益的保护做出具体部署。这五个中央“一号文件”,在中国“三农”改革史上成为专有名词——“五个一号文件”。时隔18年,从2004年到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颁布了七个中央“一号文件”。这十二个中央“一号文件”在对待“三农”问题上各有侧重,具有明显的现实性、时代性和前瞻性,它们直接指导了我国社会主义农村现代化的进程,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十二个“一号文件”的颁布,使中国农民真正地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广泛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和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然而,在这些惠农政策的具体落实中,存在许多问题。由于政策本身就具有不稳定性、及时性和抽象性,而法律较政策相比,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长期性,这使得法律和惠农政策在具体运作中出现脱节的现象。本文首先对“三农”存在的社会现象进行描述,指出了我国惠农政策与法治脱节的现状,简述了惠农政策与惠农法治的基本理论;其次,通过列表格的方式,概括出我国惠农政策与法治衔接的基本状况,并对其进行简单的总结,紧接着从农业、农民、农村三个方面,对我国惠农政策与法治衔接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再次,从立法不完善、政府职能欠缺、权力制衡机制不健全和外部环境及观念因素四个方面,阐述了我国惠农政策与法治脱节的原因;最后,从建立健全我国农业政策、确立农民权益保护制度、推动农村法治化进程三个角度提出使我国惠农政策与法治衔接的对策。我国惠农政策的实施旨在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农村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但是仅有政策的鼓励和指引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法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作为强有力的后盾保障政策的落实;在产生纠纷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三农”存在的问题进行规制。只有法治与惠农政策保持一致,才能使惠农政策在农民、农村、农业发挥实质性的作用,使法律切实解决因“三农”问题引起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