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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始于1969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互联网+产业”的各种经营模式不断出新,进入人们的日常之中。在此背景下,“互联网+车辆”这一新型的出租汽车运营方式诞生,并于2012年进入中国。短短几年时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在国内发展迅猛,在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出行选择及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包括立法规制、市场准入、行政管理、市场竞争、民事责任等等。我国于2016年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此规定仅从行政方面对网约车进行了初步的规范,网约车的运营模式多样,对于涉网约车的各类侵权纠纷产生的责任,网约车平台是否承担,如何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能直接据此办法作出裁判。网约车行业有多种运营模式,包括网约车平台自有车辆、挂靠车辆、私家车入网经营。网约车平台自有车辆,通称为重资产模式,挂靠方式则多见于四方协议中,私家车入网注册成为网约车则是出租汽车市场中较常见也最为大众选择的网约车种类。因网约车不同于传统巡游式出租汽车行业的特点和风险,网约车市场存在发生侵权事故责任主体不明、消费者权益保护薄弱等诸多问题。私家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出租汽车的性质则为营运,我国对于二者的保险、税率等规定均有较大差别。因此,私家车主将私家车注册为网约车进行客运服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会造成保险无法理赔,受害人的损失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的局面。网约车起源于美国,经过多年发展,各国对于网约车的态度不一,对于网约车的研究大多集中在行政管理以及网约车各主体间法律关系。美国对于网约车保险方面有较高的要求,为可能造成的侵权损害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网约车平台并非仅是一个信息提供商,私家车本无客运营运资格,而是在网约车平台注册以后取得营运资质,可以说私家车的营运资格来源于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平台掌握规则制定权,占主导地位,在客运服务过程中应为承运人和客运经营者的主体身份,依据客运承运人和经营者负有义务进而承担责任。笔者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网约车涉诉案由主要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网络中传播较广、议论较多涉及网约车侵权则为人身攻击包括暴力犯罪及侵犯隐私类。本文针对网约车市场私家车入网经营为主且责任争议较大的现状,以网约的私家车为讨论对象,通过列举涉网约车侵权案件的不同判例,对学界关于网约车法律关系各种观点的分析,参考域外关于网约车规定,以探讨网约车平台义务的方式,分析网约车平台在网约车侵权纠纷中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