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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规则最早适用于著作权保护,主要指版权人在发现其版权被网络服务提供者擅自供给用户使用时,有权通知该网络服务提供者立即删除侵权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版权人的通知之后,必须立即履行删除侵权内容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犯了版权人的著作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涉嫌侵权的作品没有被网络服务提供者上传到网站上,也没有被版权人通知该作品侵权,那么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在我国的版权领域,法律规定了“避风港”规则,但“避风港”规则是否适用于网络交易过程中的商标侵权问题,仍缺少现实的操作性和指导性。本文通过考察法国、德国、美国和欧盟等国家的司法实践,以及我国至今发生的相关司法判例,分析“避风港”规则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弊端,梳理出“避风港”规则在商标侵权领域的可适用性和意义,进而提出“避风港”规则在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责任认定中的完善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概述,包括经营模式与运作流程,并分析“避风港”规则在商标侵权责任认定领域的可适用性及意义。第二部分对国内外的司法实践进行考察,分析美国、法国、德国和欧盟等国家对在商标领域使用“避风港”规则的不同态度,介绍了中国法院在司法活动中适用“避风港”规则的情况。第三部分是网络交易平台在商标侵权责任认定时适用“避风港”规则的适用要件,包括中立主体要求;商标权人进行合理通知;平台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认定引进“避风港”规则的完善建议,是笔者在以上三个部分的论证基础的一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