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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记载于史书的类似恐怖主义犯罪的事件如凯撒遇刺和荆轲刺秦,而真正意义上的恐怖主义是来自于1794年的法国大革命时期雅各宾派为了镇压反革命者的恐怖统治。“9·11”事件发生之后,恐怖主义犯罪从二战之前还是仅仅局限于一国国内的暴力活动,开始遍布世界各地不再是一国国内的暴力犯罪,而是全世界的公敌了。近年来,恐怖主义犯罪频发,规模逐渐扩大,手段日趋复杂。恐怖主义犯罪是对人权的粗暴侵犯,侵害了世界各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了世界的安全和稳定,世界各国对此都更加关注。由此,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对于维持国际社会秩序,确保国家安全和维护国家利益是十分必要的。人权保护的问题在二战之前,主要是一国国内的立法予以体现。当二战中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疯狂屠杀,让人们认识到有些犯罪不能仅仅以国内立法来处罚,如种族屠杀等等罪行,这使得人权保护由最初的国内保护发展到了国际保护,这无疑是人权保护的巨大进步。但是在现实中,世界各国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同时,却因为在反恐措施上的不当行为而在一定的程度上造成了对人权的侵害,以至于出现“越反越恐”的尴尬局面。因此,如何在有力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同时,全面保护人权,是恐怖主义犯罪立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除引言外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恐怖主义犯罪与人权保护。文章首先在比较恐怖主义犯罪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界定了恐怖主义犯罪的内涵与特征,论述了恐怖主义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此外,阐述了人权的内涵和基本内容,进而指出在反恐立法中应当注重保护人权,人权保护的程度是衡量反恐立法水平的重要标准;第二部分,恐怖主义犯罪立法之域外考察。文章解析了西方主要国家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措施,总结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合理借鉴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是我国现阶段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以充分保障人权的必由之路;第三部分,恐怖主义犯罪立法中人权保护的具体体现。反对恐怖主义犯罪,核心在于保护人权。相关立法中不仅应注意保护受害者、普通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更不可忽视犯罪行为人的免遭酷刑权利,接受公正审判权等权利,强调惩治犯罪必须坚持法治原则;第四部分,人权视角下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立法的缺陷及完善。从人权保护的角度看,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现行立法仍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为了使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保持良好的平衡。我国立法中应明确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还要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补充更加系统的反恐条款,增设相关新罪名,制定专门的反恐法。在注重实体法修订的同时,更要注重程序法的完善,同时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强化反恐国际条约的国内法转化适用问题,我国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态度一贯是反对的,对于恐怖主义犯罪不分国内国外都持严厉打击的立场。恐怖主义犯罪的产生有着深刻而复杂的原因,如宗教、民族、社会等原因,因此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的同时,更要注重预防。只有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采取各国联合打击的方式,加强国际合作和区域合作,力求在源头上化解矛盾,这样才能标本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