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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南京条约》的最后签订,古老的中国迈入了条约时代。在这个新的条约时代里,一个个所被逼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在经过两次鸦片战争后终于为清廷构建起了一个新的条约制度。这个新的条约制度不仅包含有外商在晚清中国所能享有的种种特权,也囊括进了清廷对外商的一些经商限制。前者无尽的条约特权是外商所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并构成其最大的违约动力。后者对外商的限制既源于羁縻之道的控御思想,也是后来所萌发的主权意识的内在要求。在此内外冲突之下清政府与各外国开始了关于外商在身份、经商地域、违禁品贸易方面的违约交涉。在关于外商身份的违约交涉中,商人兼充领事及成为华商的庇护者是最为让清廷头疼的事情。为了应对外国领事与公使的无理纠缠,清廷除了必须得据约以与之力争外,亦复需要审时度势的变换交涉手段来与之应对。而关于外商的经商地域,在各条约文本中,本有明文规定。但各外商为了扩大所能到达的经商范围,不仅突破了清廷对于非通商口岸的限制,亦复使得内地私设行栈成为清廷最难约束的违约行为之一。而关于外商经营的违禁品,则因其特殊性,可以按平时与战时进行划分。平时违禁品是载于条约所明禁或是有限制的物品,其中米谷和军火则是常能引起双方交涉的主要类别;战时违禁品的交涉则因其更多与各国的实力相挂钩,所以羸弱的清政府在与外国进行关于外商经营战时违禁品的交涉时总难有所成就。虽然清政府在晚清时期关于外商商务违约的交涉中并不能取得比较明显的效果,但其在交涉时的特征及所呈现的成败兼有的表象是我们要进行分析和探究的问题。而且此一时期的商务违约交涉亦能成为我们现今在同一领域的对外交涉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