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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分类,是以合同类型是否在合同法或民法典中有规定并被赋予一定的名称为标准而作的分类。无名合同并非没有自己的名称,而是法律对这类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上,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意义在于:对于有名合同直接适用法律,无名合同则适用类似性质的有名合同及一般合同的规则。随着无名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围绕它的纠纷也有增无减。当无名合同发生争议时,由于法律对此欠缺规定,在无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裁决机关在处理时往往一筹莫展。所以,对于无名合同在理论上研究的欠缺,实践上带给司法实务部门的困扰确是勿庸置疑的。笔者将从无名合同的概念、分类等理论方面,以及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法律解释和立法取向等实践方面对无名合同进行系统阐述。 论文共计分为五部分,包括:第一部分无名合同存在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无名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地位、第三部分无名合同的基本类型与法律适用、第四部分无名合同的解释与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第五部分无名合同的立法取向。 论文的第一部分,笔者主要从以下四个视角探讨无名合同存在的理论基础问题,即从立法渊源方面、法律调整模式方面、私法自治方面和以契约自由方面深入挖掘无名合同存在的理论原因。 论文的第二部分,笔者阐述了无名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地位问题。首先,笔者认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分类是相对的。无名合同具有主体多元、标的物广泛又不断扩充、法律关系复杂、无相应的法律规定、类型不断增新的特点,合同法根本无法列出所有合同类型。同时,法律上列举所有合同类型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其次,无名合同是由契约自由与民事交往需要来决定的。具体而言,无名合同是民法采契约自由原则与列举典型契约的产物,是社会生活的无限性与法律的相对滞后性的产物。再次,笔者论述了无名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作用。虽然从立法功能来看,无名合同仅是填补立法漏洞,对有名合同立法欠缺起补充作用。而从合同的数量、长远发展的态势以及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