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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是起源于英国的一种新型金融产品,2007年进入中国。在当前我国金融环境较为压抑的情况下,P2P崭露头角作为传统金融市场的有效补充,近些年在我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是疯狂的增长带来了一定的负面作用,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人监管,部分地区平台倒闭,诈骗钱财、卷款跑路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P2P有它自己的特点,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较为隐蔽,而且进入中国以后,大部分平台不再是简单的信息中介。英美国家P2P行业发展在起步时也出现过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通过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不懈努力,制定科学的监管方案,监管体系也越来越健全,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因此为了P2P行业能够长期健康有序的发展,建立健全金融法律体系,将其纳入监管体系势在必行。本文通过三部分进行阐述,最终给出适合我国P2P行业发展的监管模式:第一部分介绍我国P2P网络借贷模式。目前我国现存的主要模式有:经典模式、资金池模式、信用担保模式和自融模式。正文都将对其一一介绍并解释相应的运作方法。第二部分介绍我国P2P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我国P2P行业现状的特点是:(1)平台数量多,交易额大。截止2014年末,可以查到的平台达到2000多家,交易额共计3000亿;(2)交易模式改革,从信息中介向信用中介转化,平台本身或第三方为投资人提供担保;(3)交易服务对象多为中小企业,为生产融资发放贷款,实属商业贷款,脱离了消费金融的属性;(4)基于当前国内征信体系不健全,平台多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线上招揽资金,线下物色借款人并审核借款人信用;(5)行业发展良莠不齐,秩序混乱,缺乏监管,没有行业标准,准入门槛低。第三部分针对我国现有的P2P现状和吸取英美两国的优秀经验,提出自己的监管建议。(1)监管要宽松,给与行业发展空间;(2)分类监管,针对信息中介给出明确的监管底线,不违反不干涉,监管重点是信用中介;(3)以银监会为核心监管部门,多部门协同监管;(4)设立行业准入制度,从发起人资格、平台技术要求、组织结构等方面进行规定;(5)根据平台规模大小,设立最低营运资本金,有效控制平台风险;(6)客户与平台自营资金分离,使交易透明化、正规化、有利监管;(7)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投诉机构和提高处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