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幸合同中获利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以航延险领域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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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浪潮下风险管理的重要金融工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获得了蓬勃发展,各类保险的市场份额不断上升,但与此同时也在无形中诱发了保险诈骗。事实证明保险诈骗会侵害保险人和其他潜在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已经成为当前阻碍整个保险业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的毒瘤。由于我国法治经济发展时间较短和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善,保险诈骗在我国出现了更具隐蔽性和危害性的手段和方式。因此,如何遏制和防范保险诈骗行为,是摆在每一位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本文以航延险领域为视角,通过典型案例和数据的归纳分析,总结我国航延险合同中获利行为的司法裁判现状和其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利用法益中心理论和犯罪构成研究方法剖析疑难点背后的法理知识,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适用建议。本文共计四万四千余字,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主要包括如下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归纳我国航延险合同中获利行为的司法裁判现状。以国家民航统计局等机构发布的官方数据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新闻网站所收集到的4起典型案例作为支撑,总结我国航延险险种的现实背景、获利行为的基本构造和发展趋势、司法实践中的诉辩审评近况。随着航旅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航延险产品在保险市场出现,乘客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保险公司“对赌”失败的风险,使得大量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的“薅羊毛”案件频发。通过分析典型案情发现当前我国保险诈骗案件呈现如下特点和发展趋势:保险合同订立阶段的保险诈骗手段日益隐蔽化;时间跨度较长且往往与其他犯罪相伴而生;有集团犯罪的发展趋势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利用规则漏洞在偶发性非法获利意图支配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往往不易被发觉。以上特点决定了此类隐蔽性较强的保险诈骗行为最终只能被评价为普通诈骗罪或无罪。第二部分,总结我国司法裁判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及原因。分别从保险规则、法律规定、行为特征等社会层面和个体层面多角度分析我国司法裁判的现实困境,并且借助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经济学理论及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原理作为论据支撑。针对规则漏洞能否成为免责事由、如何准确定义保险标的、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隐蔽性行为如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获利行为主体该如何解释等疑难问题分析其背后的争议焦点。第三部分,针对司法实践反映出的法律问题进行法理分析。通过对保险秩序、保险标的、投保人、非法占有目的等保险法专有名词的概念界定高度概括保险合同中获利行为的构成要件内容。以法益侵害性为核心,首先阐明保险合同中获利行为侵犯了双重法益(客体),其中主要法益为社会层面的保险交易诚信制度与保险业监管秩序,次要法益为保险人财产权;其次分析获利行为客观方面要件,聚焦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的定义、“虚构”的方式和内容、“不作为”欺诈的表现方式以及行为“着手”节点的界定分析通过虚构保险标的实施获利行为的性质认定即刑民交叉问题;再次从刑法保护事实状态的法益这一角度出发论证实践中存在大量非适格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实施法律规定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利害关系人才能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其同样会对保险秩序造成严重侵害,不应当被排除在外;最后从诈骗行为本身的特点出发分析“非法占有目的”的动态辨认过程,强调保险诈骗作为普通诈骗的特殊表现形式应当具备目的要件。第四部分,提出司法适用建议。结合“民法看权利关系,刑法看事实状态”的分析思路,运用实质重于形式、法秩序统一性原则以及对价衡量说等理论,针对给我国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上述疑难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以下四点裁判思路:第一,坚持金融秩序为主要客体的裁判立场,从事实状态认定射幸合同中获利行为实施一定会对金融秩序造成冲击;第二,明确保险标的的认定标准,在考察和分析“虚构保险标的”这一事实要件时应当坚持保险诈骗行为(定性因素)与诈骗严重程度(定量因素)的统一,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保险利益之保险理论对这一要件进行穿透式认定;第三,统一行为主体解释范围,遵循法秩序统一性原则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等主体进行实质化解读;第四,构建主观目的推定机制,结合对价衡量说和推定要素认定主观动机与目的,从而为实务部门对保险合同中的获利行为进行刑法定性提供切实可行的参考,以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保险机制的漏洞,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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