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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建筑物坠物致人损害事件不断发生,但囿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性,难以查明真正的加害人,如何处理此类案件,理论界以及实务界都莫衷一是。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填补了这一问题的法律空白,该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条规定为处理加害人不明建筑物坠物致人损害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此规定的正当性持否定态度的学者却不在少数,且鉴于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对于该法条的理解与适用也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对上述问题进行梳理,探讨《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正当性,并对该条规定进行评析,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困惑。第一章问题的提出。本部分通过案例介绍了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对于加害人不明建筑物坠物致人损害问题在实务界以及理论界的不同观点,以及《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第87条在适用中存在的困惑,说明对该条进行评析的必要性及意义。第二章是对加害人不明建筑物坠物致人损害的界定。本部分阐明了采用“坠物”这一概念的缘由,说明该坠物仅限于建筑物坠物。通过与共同危险行为、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侵权的比较,明确了加害人不明建筑物坠物致害与后两者的区别,驳斥了将其与后两者相混淆的观点。第三章是对加害人不明建筑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正当性的分析。该部分回顾了《侵权责任法》颁布过程中各种草案的规定以及学者对其正当性提出的质疑。为考察其正当性,从侵权法理论的核心即归责原则的角度出发,发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补偿责任无法适用任何归责原则,而其他的救济途径如社会保障、国家补偿、商业保险,又受制于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与规定,无法适用。后运用利益衡量理论以及从侵权责任法功能的角度论证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正当性。第四章是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评析。该部分对法条规定的责任主体、补偿责任的性质、补偿范围、责任形态及免责事由等进行了解读,以期对解决法条适用过程中的困惑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