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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科学技术的更新迭代,人工智能时代已然来临。无人驾驶汽车、智能机器人等的出现不断改变着社会,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所有的一切都变得更加自动化和智能化。作为法律人,我们的目光不仅注视到了人工智能带来的社会影响,更是集中于它对著作权法等法律的影响。本文共分七部分内容,集中论述人工智能对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影响和人工智能时代我国著作权制度因应。在本文中,我国著作权制度是指广义上的著作权相关法律制度,不仅包括一般理论层面上的法律法规及各种理论,更是囊括了实践中的司法制度。第一部分为绪论,用阿尔法围棋的大热,用民法对智能机器人颠覆民事主体地位的担忧以及侵权责任法对智能汽车的侵权责任的研究,引出人工智能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从而进一步引出本课题的研究意义和关键之处。第二部分为人工智能概述。从人工智能概念释义引入,阐述了人工智能的多样化概念和以发展阶段为划分标准的人工智能类别。在人工智能的历史沿革中,分域外与我国来说明人工智能发展演进与现状。第三部分为人工智能推动著作权法律理论进步,这是人工智能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之一。从以系统论角度分析人工智能对著作权制度的积极影响入手,详细地阐述了人工智能对著作权客体制度的挑战和丰富、对主体制度的冲击与充实。由此体现人工智能对著作权法律理论进步具有促进作用。第四部分为人工智能促进著作权司法实践改革,这是上述影响之二。本章对著作权审判制度现有问题进行了探究,技术查明难和证据认定难是人工智能带来的两大难题。同时审视互联网法院审判模式的运作。这表明人工智能能够促进我国著作权审判制度的创新改革。第五部分为域外著作权制度的经验及借鉴。本章较为详细地介绍了TRIPS协议以及美国和英国的著作权立法规定,分析它们的先进立法经验以及给我国带来的启示与借鉴。第六部分为人工智能时代我国著作权制度因应。本章主要表明,在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我国著作权制度必须做出且能够做出积极回应。我国著作权制度应当构建作品“独创性”统一标准体系、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权属,来回应人工智能带来的理论层面的影响。同时推进著作权审判制度深度创新改革,加快发展法律人工智能的常态化应用,以此来应对实践中的影响。第七部分是结语,通过对文章中的主要观点和结论进行阐释和论述,表明就目前人工智能所处阶段而言,只要我国著作权制度能够及时地从正面积极应对,顺势而为,创新改革,就必定能够与人工智能达到双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