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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从业禁止亦可称为职业禁止,主要是指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违背职业特定要求的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基于预防目的对其从事的职业进行限制,广义上是一种惩戒罪犯并预防其再次利用自身职业从事违法活动的禁止行为。它的出现是一种刑事法律逐步发展进步的表现。从业禁止是一种响应社会要求的预防犯罪分子再次利用自身职业从事违法活动的禁止行为,相比行政从业禁止,刑事从业禁止不适用于单位对象,且不具有行政从业禁止的终身性,在目的上更强调预防性。在从业禁止的定性上,从业禁止与非刑罚措施适用的前提条件并不相同,而从业禁止与资格刑存在预防目的不同以及适用根据基点是否着重再犯可能性的差异,由此从业禁止既不属于非刑罚措施,又难以归属于资格刑。从其刑事制裁体系、刑罚目的以及适用条件三方面来看,从业禁止的性质更贴近保安处分说。《刑法修正案(九)》公布施行后的5年间,有关刑事从业禁止的司法适用问题不断涌现:首先,从业禁止的限制范围在判决中表述并不统一;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从业禁止适用的刑罚条件不尽相同;再次,在从业禁止施行于犯罪分子的时候,对于部分适用对象的监管不力;最后,同一案由出现了适用刑事或者行政不同类型的从业禁止的判决的问题。总体而言,从业禁止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率仍然很低。然而目前立法对于从业禁止的限制范围、适用的刑罚条件规定十分模糊,“从其规定”的表述过于简洁,同时司法上,当前欠缺从业禁止相关配套制度。这都导致了适用问题的出现。在根本上,从业禁止与犯罪分子的社会化存在天然的冲突。通过优化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在立法时明确从业禁止适用的原则,同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确定从业禁止的适用前提、从业禁止的适用范围与刑罚条件,结合健全从业禁止配套制度,建立多元主体启动制度、基层组织协助执行制度、引入保证金或保证人监管制度、从业禁止人员查询制度以及为犯罪人提供暂缓执行从业禁止的可能等方法,为刑事从业禁止相关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