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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富有活力的重要体现。中小企业本身可抵押担保的固定资产不足,自身信用等级不高,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弱,传统银行信贷对中小企业“恐贷”,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是个长期的问题,中小企业融资要求是“快、易、贷”。政府给予扶持,需要从整体上制定行之有效的制度,用法律形式将制度予以确定。法律把制度长期固定下来,改变了政策扶持灵活性。中小企业发展现处于一个转型升级时期,中小企业需寻找最佳区位优势来降低土地、劳动力这些生产要素成本,这样能把更多资金投放在科技创新、商誉维护中,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目前中国现状是东部地区竞争越来越激烈,中小企业发展陷入僵局。那些原来为东部地区做出经济贡献的中小企业,不能承受东部地区高额生产成本。如果继续留在东部地区,没有之前刚刚入驻东部地区时的优惠政策,中小企业自身没有更多融资渠道实现科技创新带来产业升级。东部地区政府长期与当地中小企业有业务往来,希望能对这些中小企业做妥善处理,政府了解当地中小企业优劣势,把这些中小企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中这种行业优势相对明显地区。以峡江县为考察对象分析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通过对政府文件阅读,商业银行给中央银行数据,深入中小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民间借贷中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咨询等手段分析峡江县中小企业融资难原因。根据峡江县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分析出全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共性,针对这个共性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各地区中小企业融资难共性中除了中小企业本身信用等级低,从事行业盈利少,所占社会资源非常有限外,还有国家整体金融机构中没有与中小企业相配套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我国法律对中小企业融资提供的不是塑造良好融资环境,而是用法律手段来强调财政上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对当地经济贡献率大,政府为了政绩过度干预中小企业融资,加上法律对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力度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完善,容易出现地方保护主义情况,所以在加强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同时还要注意监管。本文把考察江西省峡江县中小企业融资得到的数据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结合分析,分析出我国法律中有关中小企业融资有哪些欠缺,进而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相关法律进行改进。概括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分为外源性融资和内源性融资,外源性融资又分类出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再根据这些融资方式分析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呈现的具体问题,以峡江县中小企业为例提出我国中小企业在县级行政区域中小企业所特有问题。峡江县中小企业融资按照外源性融资分类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个方面进行阐述,直接融资包括风险投资法律保障滞后和债券融资法律诉求没有回应分析出峡江县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问题。间接融资中峡江县中小企业存在民间借贷监管缺失、银行贷款现实困境以及担保融资法律制度缺陷。中小企业立法体系完善需要确定民间借贷主体权利义务,将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进行整合。理顺商业银行与政府、中小企业关系,以及正确引导商业银行对抵押物选择。信用担保融资高风险决定立法上要提高准入门槛,建立必要风险防范机制。风险投资要规范风险投资相关中介机构,给予风险投资机构扶持,完善风险投资机构退出机制。债券融资中提出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集合债券法律制度。从以上五个融资形式提出完善立法体系建议。立法体系完善需要行之有效的监管法律制度,中小企业融资的监管法律机制完善需要先确定监管主体,按照金融监管权的纵向分权和横向分权进行确定监管主体。信息交流、风险控制和诚信管理三个方面优化、细化金融监管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