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论文主要研究如何准确界定犯罪嫌疑人案发后具有“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不同诉讼阶段的自首认定,以及数罪中同种罪行的界定与自首认定问题。自首作为我国刑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自首制度的依法准确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法律及相关解释规定的过于原则化,实践中各地公检法部门在自首认定标准上的不一致,已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公信力,具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本文拟从四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是“自动投案”的认定。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案、被动到案、到案后逃跑再归案等典型疑难归案情形进行分析,对经盘查后的归案、经传唤后的归案、职务犯罪被调查谈话、被采取调查措施时的自首认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外逃并再投案等问题进行具体认定,论文认为认定“自动投案”的重要标准是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归案时主观心理上的自愿性、自觉性。二是“如实供述”的认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各犯罪嫌疑人对主要犯罪情节相互推诿,犯罪嫌疑人对主要犯罪情节的供认与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不一致,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属唯一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无法全面供述犯罪四种证据存在瑕疵的案件,论文大胆提出解决方法,在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已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时宜适用存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则的认定标准。三是不同诉讼阶段的供述“时供时翻”的认定。针对行为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供述“时供时翻”情形,论文认为司法解释中“如实供述”的认定以一审判决前作为自首认定的时间界限存在局限,进而提出行为人一审判决后如实供述对案情认定有实质突破为例外的论文观点。四是数罪中同种罪行的界定与自首认定。论文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供认同种罪行中的主要犯罪事实,应从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及对量刑档次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评判;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罪名不同的罪行是否属关联犯罪问题,存在行为手段、法律事实上关联性的,应以同种罪行认定,且前后罪行均应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才可适用。本论文提出的部分问题理论界研究不多,也不深入,司法实践中更是存在认定随意、忽视回避现象。笔者拟从实际工作中接触的案例入手,充实现行理论研究的薄弱之处,力求帮助解决司法实践中各地公检法部门对自首认定采用标准上不一致引发的法律适用混乱的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