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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近年来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深入开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状告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数量骤然上升,行政不作为现象引起了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是行政机关引以深思的问题。
行政不作为,不仅是行政法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实践问题。从法制角度,从性质、层次上,可以将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其一,民间诉讼,这类矛盾最常见。其二,经济侵权,这类不和谐因素是指在各种经济交往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其三,管理失当,这类问题主要是指我们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时,不作为、乱作为所引发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国家与社会、民众之间,以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其四,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和平时期不和谐因素最极端的表现。本文力求在对现有的行政不作为违法理论归纳与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相关理论,对行政不作为概念的界定及对行政不作为立法建议中的有关问题展开讨论与探究,以期为行政不作为理论的深入探讨和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