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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实践中与商业标识相关的权利冲突纠纷频繁发生,并在国外一些国家商业标识保护立法体系化影响下,在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尽快实现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观点在学术理论研究中被提出。不过,由于“商业标识权”并非知识产权法学基础理论中的一个固有概念,所以在理论上还没有确立“商业标识权”这一概念以及其相关基础理论也还欠成熟的情况下,“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观点并没有能对我国商业标识权保护相关立法实践产生多大的影响。本文尝试性地探讨了“商业标识权”这一概念在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中的确认问题,阐述了商业标识权的本质、内容分类、法律保护原则等基础理论问题,并对我国商业标识权保护立法的完善予以了审视。在第一章中,首先从实践中对“商业标识”认知与理解的不准确与混乱的现状出发,对知识产权法学中“商业标识”用语予以了明确,指出“商业标识”、“商业标志”、“商业标记”等词语中,“商业标识”更能准确指代知识产权法学中的“一切用以将不同的产品、服务或其生产者、提供者区分开来的符号、记号”;其次,通过对一些已有学术观点的比较、对国际社会关于商业标识的立法界定的探讨,指出:在法学领域中,商业标识至少包括商标、商号、域名、地理标志、商品的特有名称、商业外观、商业形象、商务广告语、特殊标志等具体种类。再次,从商业标识的发展历史入手,对商业标识在古代社会、中世纪社会以及近现代社会中所具备的功能予以了阐述。商业标识在近现代社会中所具备的多元化功能是对其予以立法保护的基础。在第二章中,在总结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反思了我国商业标识法律保护实践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对商业标识立法保护域外经验的分析,论证了我国商业标识法律保护制度的发展实践已经提出了在理论上确认“商业标识权”为一固定概念的需求。在国际社会,“商业标识的种类十分广泛并正在不断扩充”已经成为一项共识,商业标识之间的协调与统一保护问题也已经备受关注,但在我国,商业标识权保护立法现状却引发了实践中商标权被强化甚至神化而其他商业标识权被弱化或忽视、各类型商业标识权之间冲突严重并长期无法得以有效解决。为完善我国保护商业标识的相关立法,实现对商业标识的系统而有效保护,确认“商业标识权”这一概念并厘清其相关基础理论已经成为一项亟需开展的知识产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工作。在第三章中,首先考察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学基础理论较为薄弱的现状,介绍了知识产权制度未来模式构建有关的理论研究,论证了在知识产权法学基础理论中,确认“商业标识权”为一固定概念并发展、完善其相关基础理论,不仅能够从“减轻知识产权概念界定中的压力、便于知识产权客体的归纳与总结、应对知识产权功利主义及知识产权公权化等挑战”的角度为知识产权法学基础理论的发展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而且也能够为商业标识法律保护制度未来模式的理论探索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帮助。其次,结合系统科学的相关理论,从“商业标识功能的一致性、商业标识与消费者利益的关系以及广告对商业标识的凝聚性”等方面论证了商业标识是有着内在联系的“系统”,在理论上对“商业标识权”这一概念予以确认具有可行性。此外,本部分还对知识产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与确认“商业标识权”这一概念有关的一些具体任务予以了阐释。在第四章中,界定和分析了商业标识权的概念,探讨了商业标识权的本质,并对商业标识权的内容分类予以了研究。商业标识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在商业活动中所使用的用于彰显身份、区别其他主体的标记与符号而产生的可支配的排他性无形财产权。商业标识权的本质是在公平竞争的目标下保护在商业利益关系中不受外部干涉的请求。商业标识权的客体并非是商业标识本身,而应是“商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商品的提供者之间的联系”和“商誉”。依据标记或符号在与特定的商品或商品的提供者建立起联系之时是否已具有一定的市场认可度和影响力等标准,常见的商业标识权可以分为三大类型:标记类商业标识权、资信类商业标识权以及其他的商业标识权。商标权、商号权以及域名权属于标记类商业标识权;地理标志权、商业形象权以及特殊标志权属于资信类商业标识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商业外观、商务广告语等所产生的权利属于其他的商业标识权。此外,本章还对商业标识权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予以了解读,探讨了利益平衡原则在商业标识权法律保护中的具体内涵。在第五章中,对我国商业标识权保护立法的模式选择问题予以了分析,强调实现对商业标识权系统而全面保护的关键不在于立法的模式,而在于是否能够在立法中充分尊重和落实商业标识权概念及其相关基础理论,主张我国目前仍继续坚持单独立法的模式,但应在商业标识权概念及其相关基础理论的指导下,完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商号法》或《商号权保护条例》,并不断整合和完善其他商业标识权保护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