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民事诉讼解决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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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涉及众多当事人的群体性民事纠纷随之产生。由于这些纠纷主体一方人数众多且往往属于弱势群体,所受侵害的利益已由个体利益演变为扩散性利益和集合性利益,传统的单一诉讼形式已无法适应这一特殊的纠纷类型,群体民事诉讼制度应运而生。当今世界比较有代表性的群体民事诉讼制度包括英国的集团诉讼、美国的集团诉讼、德国的团体诉讼、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以及新近出现的示范诉讼。群体民事诉讼制度能够通过有限的司法资源,救济大量“小额多数”的“易腐权利”,不仅节约了诉讼资源,而且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使正义与效益达到最佳的结合。在群体性民事纠纷不断增加的当今社会,对群体民事诉讼解决机制的研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应对群体性民事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代表人诉讼、团体诉讼以及示范诉讼,但这些制度均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因此,本文以群体民事诉讼解决机制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实证研究法、调查研究法以及比较分析法,系统论述了群体民事诉讼解决机制的基本理论,在分析借鉴当今世界比较有代表性的几种群体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我国群体民事诉讼解决机制的发展现状,并提出我国群体民事诉讼解决机制的重构应立足我国国情,在处理群体性民事诉讼时,应优先考虑个体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社会稳定的价值,不能盲目推进群体民事诉讼制度的适用,应建立一种多元化的诉讼解决机制,以有效解决我国当前多发的群体性民事纠纷,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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