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权力行使的领域随之扩大,但是相关的行政法律往往无法对新生领域进行及时有效地调节。这就要求法官在遇到疑难案件时作出的行政司法判决不仅要符合合法性原则的要求,还应当在明确合理性原则内涵的基础上,探究如何将行政合理性原则更好地运用到行政诉讼当中以达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对“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权以及有限变更权的规定范围有限,同时“明显”和“不当”的内涵仍然模糊不清。裁量性的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的适度性问题、对行政行为的撤销权和变更权依然相对较小的问题、以及如何限制滥用合理性原则的问题依然有待解决。在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制度下,司法解释权相对集中,基层法官并无司法解释的权力亦即法官并无造法的权力,行政判例制度的建立可行性和建立的方式都是行政司法实践之中面临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