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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注两汉时期官吏经济犯罪(以下简称“臧罪”)情况的研究:通过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相结合、比勘法律条文,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力图将两汉时期官吏“臧罪”的主要类型和犯罪构成做一定的解读,重点研究“臧罪”的罪名涵义、犯罪构成、惩戒措施等。对于“臧罪”的犯罪构成,以史料为基础,在史学研究方法中融入法学分析,从“臧罪”犯罪侵害客体研究、“臧罪”犯罪客观方面研究、“臧罪”犯罪主体研究、“臧罪”犯罪主观方面研究等四个方面对“臧罪”,本身进行深入分析。通过这样的梳理,可以对当时官吏在政治、经济及社会活动中的确切地位与影响力有更深入的理解。 本文既然是以官吏为研究对象,故对中国古代官制必有所涉及。而研究官制,不能仅仅去看静态的制度设定。官吏犯臧,在很大程度上不仅是官场的黑暗,更是官民关系的一种表现。由此,在法律制度史之上再深入一步,从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等视角对法律制度在当时设定之目的与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即:本文着眼于官吏“臧罪”的犯罪情况,并通过对犯臧官吏的社会背景、犯罪缘由、权力来源做一定分析,以期在制度之外看清两汉时期官吏“臧罪”行为及影响。 论文由以下五部分组成,其中每部分又分若干子题: 第一部分:两汉“臧罪”与“狡猾罪”考述。首先,考论官吏“臧罪”。在绪论部分释义之基础上,本部分对官吏“臧罪”进行考述,并提出秦汉时期对官吏“臧罪”定罪的依据。之后,重点考证两汉时期“诈取”、“放散官钱”、“买卖境外禁物”、“取息过率”、“附益”等几种特殊类型“臧罪”。其次,考证官吏“狡猾罪”。论文从定义引题,自两汉时期“狡猾”与“不道”的联系出发,基于大量史料研究的基础,分析两汉时期“狡猾罪”及其犯罪构成。同时,从两汉时期“狡猾罪”因入手,研究分析两汉时期对官吏“狡猾罪”的防范措施,然后,归纳结论:“狡猾罪”不仅仅是一种罪名那么简单,它对于思考两汉大一统如何走向三国纷争的历史巨变也可以提供一个探索的路径。 第二部分:两汉“受赇罪”考述。“受赇罪”作为两汉时期官吏“臧罪”的重要罪名,涉及面宽、影响大,故本章从“受所监临”论起,分析其犯罪构成和内涵,探讨其与“受赇”关系。详言之,无论是罪名释义,还是犯罪表现与犯罪构成,抑或是两汉对“受赇罪”的惩处与帝国体制下的官僚及其罪行等,本文在论述过程中,既注重分析研究古代文献典籍史料,又注重结合当代学者之研究成果,对官吏“受赇罪”的社会背景、犯罪缘由、权力来源等均予以深入探究。通过论辩分析,本文根据两汉时期以结果论罪的判案程序,得出“受所监临”与“受赇”没有本质区别。同时,本文亦指出:官吏通过权势占有财富,是在官僚专制帝国体制中突出的行为。 第三部分:两汉“主守盗”考述。“主守盗”乃两汉官吏“臧罪”之重要罪名。本章一方面从阐释“主守盗”定义出发,通过对“主守盗”典型案例辨析,以及“主守盗”与东汉“断盗”及秦代“害盗”等发展联系,阐述两汉时期“主守盗”,指出“主守盗”中“主守”并非是“负责里邑治安的官吏”。另一方面,本章通过案例分析,详细考证“主守盗”的两种类别。论述过程中,结合两汉时期社会背景,深入分析研究两汉时期对“主守盗”的刑罚种类,详细研究“主守盗”在660钱至十金这一量刑区间没有细分刑罚层级产生的背景,提出这与汉代的行政风气有很大关联,并存在一定的赔偿机制作为该量刑区间的补充。通过对出土简牍资料的认真分析,研究汉代通过严格的帐簿记录、规范的“财用”采购程序等措施,有效防范官吏监守自盗等贪冒行为的发生。 第四部分:两汉官吏“臧罪”与豪强势力的兴起(上)——以地方为视角。作为两汉官吏“臧罪”产生的社会根源,本章从两汉“臧罪”背后的财富分配机制、历史语境中的地方官吏“臧罪”以及地方官吏之“臧罪”与汉末地方门阀制度等展开论述,提出两汉时期官吏“臧罪”屡禁不止的原因在于社会财富的分配依靠政治权力,有了权力就代表了能有效的获取财富,也能有效的保持自身财富的不流失。 第五部分:汉代官吏“臧罪”与豪强势力的兴起(下)——以中央为视角。接前章论述,本章以中央为考察重点,对汉代官吏“臧罪”与豪强势力的兴起进行论述。详言之,本章以发生在两汉时期的中央官吏三大案例入手,深入分析两汉时期中央官僚制度中的权力、政治与犯罪,阐释中央官僚体系中的的官吏“臧罪”危害大,对于中央政府的影响也极其深远。由此进一步指出,“臧罪”作为官僚制度下难以避免的一种犯罪行为,中央官僚的“臧罪”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中央权力的权威性、并严重威胁到帝国的安全和稳定。 总之,通过以上各章节之研究,本文试图展现两汉时期官吏“臧罪”的主要表现形式、犯罪构成、防范措施以及产生的社会根源等深层次原因。 两汉时期与其后的魏晋时代相比较,国家的政治体制存在明显不同。本文落脚于官吏“臧罪”所反映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官吏与百姓关系,官吏与地方豪族的关系,力图从这一视角去解释为何在两汉大一统的局面之下,会逐渐形成地方豪强势力把持地方行政,中央层面门阀林立,世族当道的局面。对于地方豪强势力如何成为地方行政的把持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正是由于当时官吏“臧罪”泛滥才使得地方逐渐与中央产生了离心力,这才是国家公权力瓦解的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