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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是国际投资法领域最具争议的话题之一。从最初有关征收合法性的争论到后来征收的补偿标准之争再到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之争,有关征收的争论一直非常激烈。晚近时期,由于跨境投资的日益增多、人们环保意识的觉醒和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一些东道国开始出台环境规制措施整治环境,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才能平衡二者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现在的国际条约都认可间接征收的存在,但是一般都采用描述性或者列举性的语言对间接征收下定义,含义并不明确、一致。在认定间接征收方面,国际上有三种较为公认的标准,即纯粹效果标准、目的标准以及效果与目的兼顾标准。并且有部分仲裁庭开始将“比例原则”引入间接征收的界定。但是,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在判断环境规制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上具有一定特殊性,应侧重考虑东道国出台环境规制措施的目的合法性。因此,本文从间接征收、环境规制的理论研究出发,并结合国际仲裁实践,希望对平衡二者的关系提出一些建议。本文除导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概论包括对间接征收和环境规制的研究。在介绍间接征收时,笔者侧重于间接征收在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定义和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在介绍环境规制时,笔者主要介绍了现行国际条约对环境保护的态度、环境例外条款在国际条约中的规定等。第二章环境规制与间接征收在国际投资中的冲突,笔者介绍了二者产生冲突的原因及冲突的实质。在原因方面,笔者从经济、政治和法律三个角度进行了阐述。在冲突的实质上,笔者指出环境规制与间接征收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的冲突、东道国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投资利益的冲突、环境利益与投资利益的冲突等方面。第三章有关环境规制与间接征收冲突的司法实践,笔者将ICSID、NAFTA特设仲裁庭的仲裁裁决分成两类,一为仲裁庭判定东道国环境规制措施属于间接征收,二即仲裁庭判定环境规制措施不属于间接征收。从这些仲裁实践中,笔者又总结归纳了东道国环境规制不构成间接征收的若干要件,并着重分析了比例原则在该类仲裁案件中的适用,对间接征收与环境规制的关系进行了反思,并提出了若干进行协调的方法。第四章中国的现状及对策,笔者着重从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角度论述了我国间接征收与环境规制的现状,并提出了相应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