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度中原使用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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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59条第3款规定了商标先用权制度,在该制度下符合条件的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而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在先使用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通过使用商标己获得的既存利益状态提供了保护,从而平衡了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与在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但《商标法》中并未明确如何对未注册商标的“原使用范围”加以判断,导致司法适用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采用了法解释学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以及实证分析方法,通过五个部分的内容对“原使用范围”的界定进行了讨论,并对现有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总结和分析,最终得出在界定“原使用范围”时应考量的具体因素,以期在司法解释对“原使用范围”加以明确时提供可能的参考,从而使得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度更好的发挥其利益平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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