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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法修正案(八)》的重要内容之一,危险驾驶罪以其相对务实、进步但也有所缺陷的特点,成就为我国公众所盼、社会建设所需、法制进程所必备的法律规范。基于此,本文拟从刑法的角度,对危险驾驶罪这一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希望能够以此探索出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刑法规制和发展之路。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危险驾驶行为及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和相关特征,并着重从“风险刑法”理念角度,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司法现状、发展趋势进行了剖析,从中基本可以判断出该法律规范的进步意义和缺陷所在。同时,本文还通过对世界各国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比较和借鉴,从中明确了我国危险驾驶罪的提升方向。本文第二部分,重点阐述了刑法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按照刑法理论,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其中具有该法律规范的一些特殊内容,特别是在客观方面所涉及到的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等内容,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元素,而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重要立足点。本文第三部分,重点就刑法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与归责进行了分析。在罪与非罪方面,针对追逐竞驶型和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制内容,本文分别从追逐竞驶的认定、情节恶劣的判断、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机动车和道路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剖析。而在此罪与彼罪方面,本文重点就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进行了鉴别。本文第四部分,针对《刑法修正案(八)》在危险驾驶罪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的不足,如危险驾驶罪的调整范围相对过窄、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有所缺陷、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设置存有弊端等,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措施,包括扩大危险驾驶罪的调整范围、提高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完善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执行等,以及严格公正执法、加强普法教育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