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复制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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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版权局于2011年7月13日宣布正式启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并征求广大民众和专家学者的建议,此次著作权法修改是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求。对数字时代的著作权私人复制立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是为了平衡权利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实现各方利益的合理配置,共求两者“双赢”的局面。本文从私人复制的含义和特点入手,分析了私人复制在不同时期的表现形式,印刷技术时期、模拟技术时期和数字技术时期的私人复制都有自己的特点。私人复制立法的理论基础也相当完备,为了保障公众平等了获取信息、有效维护社会利益的平衡、推动整个文化产业理论的发展,我国需要对私人复制立法规制。英国《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2014)》修订了著作权的相关内容,并对私人复制条例做了修订和完善:明确了私人复制行为的对象;对私人复制的行为予以限定;指出私人复制被允许和被禁止的行为;对侵害私人复制权的行为亦出台了救济措施,规定十分详细,迫于国内形势和音乐协会的压力,该法中的私人复制条例在一年以后,于2015年7月被废止。制定和修改法律的过程是艰辛的,需要不断思考实际的需求,因此我国借鉴此次英国修法的经验,参照各国私人复制的相关规定,从具体的国情出发,考虑细化私人复制制度,将其界定为合理使用行为之后,细化私人复制中“私人”的范围,明确私人复制的目的、合理规范取得私人复制件的途径,并且适当控制私人复制件的数量等,修改著作权法私人复制的立法内容。在适应新技术发展需要的同时,能够最大限度的平衡版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与版权法制定的初衷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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