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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必然产物。随着环境污染破坏问题日益严重,世界各国出现了将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行为“刑罚化”的趋势。鉴于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迫切需要及国际社会刑事立法的趋势,1997年刑法典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专节形式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在第九章渎职罪第408条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形成相对独立的环境刑法。由于环境监管失职罪主体和侵犯的客体的特殊性,决定其具有与传统刑法迥然相异的特质。面对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从而在立法上使其得以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分析、归纳、比较等方法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概念、历史沿革、犯罪构成以及立法完善等方面作了比较全面的研究,并对该罪的性质、客观方面、主体及认定标准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法沿革及外国立法评述,介绍了我国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法沿革和外国关于公职人员的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第二部分介绍了该罪的概念和性质,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该罪的犯罪构成,第四部分对该罪的认定以及在立法上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完善该罪的立法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