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认定与处理中的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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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制度作为我国现行刑法典规定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刑罚制度,是对符合一定法律标准的行为人采取较重刑罚处罚的刑罚制度,也是刑法学界今年来着力研究的重点之一。我国早在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中就正式明确确立了累犯制度,之后,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我国又在1997年又颁布了新的刑法典,1997年新刑法典对累犯制度的规定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将普通累犯后罪发生的时间下限由原来的3年修改为5年,将特别累犯构成要件中规定的罪名反革命犯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并且特别规定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累犯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对那些受过刑罚处罚后仍不知悔改又再次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以实现刑罚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累犯制度的设立对那些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分子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重新犯罪的发生,降低了重新犯罪的犯罪率。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刑法典对累犯制度的规定还不是十分的明确,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这一些疑难问题,影响了累犯的司法认定,进一步影响了其应有的刑罚功能的发挥。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针对现实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影响累犯认定与处理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对诸问题提出作者的一些观点。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九个部分,从九个方面来论述累犯认定与处理中的疑难问题。第一部分是累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累犯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在理论和现实司法实践中有许多与之相类似的概念,如再犯、前科等,这些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与累犯都有着相似之处,这就需要从刑法理论上对此加以区别,以实现司法实践中的准确认定。本部分首先是介绍累犯与惯犯的区别与相似之处,其次是介绍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与相似之处,第三是介绍累犯与前科的区别与相似之处。第二部分是与特定数罪形态竞合时的累犯认定与处理。本部分首先是介绍与牵连犯竞合时的认定与处理,其次是介绍与连续犯竞合时的认定与处理,第三是介绍与数罪并罚竞合时的认定与处理。第三部分是在不同法域犯罪对累犯认定的影响。由于累犯构成需要由前后两个犯罪行为,就有可能出现犯罪分子一个犯罪行为发生在本国(地区),而其另一个犯罪行为则发生在他国(地区)的情况,这就引发了现实司法实践中一个难以认定的问题,即如果犯罪分子在一国(地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后,又在另一国(地区)内再次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那么前后两罪是否可以结合进而构成累犯,换言之,就是说一国(地区)对他国(地区)的刑事判决的既判力是否认可。本部分首先是介绍在我国四法域实施犯罪行为对累犯认定的影响,其次是介绍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对累犯认定的影响。第四部分是我国新旧刑法典的冲突对累犯认定的影响。我国现行的刑法典对1979年刑法典关于累犯的法律规定作了较大规模的修改,首先,将累犯构成要件中犯后罪的法定时间限制由三年修改为五年,其次,我国1997年新刑法典明确规定了累犯不得假释,第三,我国1997年新刑法典将特殊累犯中的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并将1979年刑法典中部分反革命罪列入普通的刑事犯罪,而不将其视为特殊累犯中的犯罪行为。我国1997年新刑法典较1979年刑法典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所作的一系列有关于累犯的修改造成了累犯认定中的许多冲突,对这些情形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本部分对新旧刑法典的冲突引发的问题做出分析。第五部分是追诉时效届满后能否构成累犯的问题。如果犯罪分子在其所犯前罪的追诉时效届满后又再次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能否构成累犯,这一问题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典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本部分借鉴国外的立法例对该问题做出分析。第六部分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发现犯罪分子应当构成累犯的处理问题。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种情况,即司法机关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才发现犯罪分子还犯有前罪,应当构成累犯,但是法院判决已经生效,这种情况应当如何认定处理。本部分对该问题做出分析。第七部分是累犯认定中的时间问题。累犯构成中的时间要件具体可以划分为犯罪分子所犯后罪发生的时间上限和犯罪分子所犯后罪发生的时间下限,其中犯罪分子所犯后罪发生的时间上限具体是指犯罪分子实施后罪的最早的时间,而犯罪分子所犯后罪发生的时间下限具体指的则是犯罪分子实施后罪的最晚的时间。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第65条的明确规定,累犯构成中的时间要件为犯罪分子前罪所判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五年内,具体而言,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所规定的累犯构成要件中后罪发生的时间上限为犯罪分子所判前罪之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时,后罪发生的时间下限为犯罪分子所判前罪之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的五年内。本部分首先是介绍犯罪分子所犯后罪发生的时间上限,其次是介绍犯罪分子所犯后罪发生的时间下限。第八部分是介绍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构成累犯的问题。如果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其缓刑考验期间又再次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则撤销缓刑,在这种情况下不认为构成累犯。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在其前罪缓刑考验期满后5年内又再次实施新的犯罪行为,那么这种情况是否构成累犯则是一个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疑难问题,本部分着重论述该问题。第九部分是介绍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其假释考验期内又再次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能否构成累犯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的法律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其假释考验期届满之后五年内又再次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构成累犯。但是,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其假释考验期内又再次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是否同样也构成累犯,对此,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本部分着重论述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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