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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6月美国国家安全局承包商前雇员斯诺登曝光政府对美国公民大规模秘密监听行为以来,对于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是否侵犯公民隐私的争议又一次甚嚣尘上。政府为搜集情报而对被怀疑对象进行的监听行为是一种隐秘性强、风险小、成效大的秘密侦查手段。一直以来,美国政府通过不断修改情报监听的相关法律,使政府的监听权力不断扩大。但是这种行政权力扩大却缺少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内部对其行为的监督,从而导致权力越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美国宪法第一和第四修正案明确保护公民自由和隐私权,但是监听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却侵犯了这些权利。由此可见,监听行为虽然有国内法依据却与宪法精神相悖,真正合法的监听行为应该同时兼顾国家安全和公民自由。本文从监听行为的概念和在各国法律中的规定、美国监听法案的立法沿革、美国规制监听行为的具体国内法案及监督的缺位分析以及监听行为与宪法精神相悖之处四个角度来论证美国政府大规模监听行为是违背宪法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