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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哈贝马斯的著作《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为主要的讨论文本,从文化政治的视角揭示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的内在理路。在哈贝马斯看来,在晚期资本主义时代,经济危机并未消除,但已不是社会的主要危机。因国家更多地运用行政手段来调控私人领域,导致系统干预了生活世界而造成生活世界殖民化,并导致人们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产生了怀疑。这种怀疑使人们难以保持对行政系统的忠诚。因此,资本主义的危机从经济系统转移到了政治系统,并表现为合法性危机。与马克思通过制度革命来解决经济危机不同,哈贝马斯不赞成以制度革命来解决合法性危机。他把法律作为社会整合的重要媒介,并试图用法律来沟通系统与生活世界以解决合法性危机。但在后形而上学的时代,作为社会整合媒介的现代法律已经不能再由宗教-形而上学来提供合法性论证,因而法律自身的合法性也发生了危机。因此,哈贝马斯从商谈论而非社会契约论出发来重构对现代法律的自我理解。他以事实与规范的关系作为讨论的切入口,驳斥了合法性源于合法律性的观点,并通过商谈论来论证法律的合法性产生于自由、平等之公民的商谈性意见与意志的形成过程。更重要的是,这个商谈性的意见与意志形成过程形成于市民社会之中,并由程序主义民主来保障。经由程序主义民主来重构法律的合法性便可以得出:法律的承受者其实就是法律的创制者,即人们遵守的法律其实就是自己制定的法律。哈贝马斯重构法律合法性对中国社会秩序合法性的论证有着重要的参照意义,程序主义的理路孕育着中国现代思想重构的可能性。但是,我们必须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来反思并借鉴哈贝马斯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