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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是金融市场和金融法律制度发展的内在要求,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理念、立法原则、立法模式、立法内容和监管救济机制上都存在缺失,探讨问题的解决途径并提出相应立法完善对策是本文选题的初衷。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目前还是略显薄弱,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经济市场在世界经济的冲击下开始快速发展。虽然在2012年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但是在市场实践中,已经可以看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建设的紧迫性,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也必须做到灵活、高效、全面和准确,因此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制保护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本文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特殊性和保护意义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借鉴部分国内学者的观点和域外代表性国家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同时对比了金融消费者相对于一般消费者的特殊性,从这两部分内容引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意义。其次,分析金融消费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论述金融消费者四项具有特殊代表性的权利:知情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和求偿求助权。在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建设中,需要先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法律才能实施对金融消费者全面准确的保护。再次,分析美国、英国、日本和加拿大代表性国家的立法模式、立法成果、监管机制和救济机制,参考域外国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突出贡献,在剖析域外国家的过程中,联系我国法律现状以及市场结构,为我国立法提供借鉴内容。最后,从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金融机构的义务和监管救济机制三个方面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出意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域外参考制作出一个金融消费者救济机构参考图,提出大胆猜想和具体措施。贯通全文,本文认为牢固的国民经济是一个国家稳步发展的根基;健全的法律监管保护体系又是国民经济昌盛的根基。一个国家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经济,以及对金融消费者的重视程度,都是决定国家进步与否的条件。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国经济的法律保护体系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虽然我国一直是GDP大国,但是在法制金融管理的世界排名中,却一直处于落后的地位。域外代表性国家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就已经开始注重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但是我国在2012年才提出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建设,这种现象值得发人深思,只有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的立法理念、立法内容和监管机制,才可以促使我国经济走向昌盛稳定,基于这个理念,本文提出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