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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慈善需求大国,也是一个慈善事业发展大国。慈善信托作为开展慈善事业的新型方式和重要载体,具有高安全性、高灵活性、高效益性的优点,在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中具有重大作用。近些年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慈善捐赠金额已逾千亿,但慈善信托并未享受到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的红利。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慈善信托起步较晚,自2016年诞生至今刚满两年。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慈善信托缺乏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慈善法》对慈善信托享受的税收优惠仅是原则性规定,并无细则,缺乏激励效果,制约了慈善信托的发展。税收政策应激励慈善信托的发展,慈善信托的性质、功能及现实重要性是税收支持其发展的重要依据。慈善信托具有公益性和利他性,在改善我国公共服务与促进我国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就改善公共服务来说,慈善信托可提供公共服务,减轻政府负担,满足居民多样性需求。就促进社会发展来说,慈善信托一是可以动员社会力量,聚集财力和人力投入到教育、文化、环保等社会热点,增强全体居民幸福感;二是可以参与收入分配,以柔性的方式促进社会财富从富裕阶层向贫困阶层的流动,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三是参与社会治理,可以精准定向参与社会问题的治理。针对我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完善或缺位的问题,本文研究分析了英、美、日及我国台湾地区慈善信托的发展状况,发现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国(地区)慈善信托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催化剂,这为我国慈善信托享有税收优惠提供了参考。同时针对我国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存在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优惠范围窄且力度不大、税收征管程序需要改进的问题,借鉴了上述国家(地区)的经验,归纳出了可供我国参考的意见。具体地,我国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应主要从提升民众参与慈善信托的热情与预防利用税收优惠损害国家利益两个大方向来设计。在立法层面,要构建独立统一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立法权,建立我国慈善信托事业的税收制度。在激励层面,一是要扩大税收优惠的覆盖面,信托公司应包含在内;二是要加大对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力度,,要在增值税、所得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消费税等税种上加大支持力度;三是要放开对捐赠财产形式的限制,以股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非货币性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的同样享受税收优惠;四是要适时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在征管方面,一是要完善税收优惠的资格认证和审核制度,二是要全面实行慈善信托信息公开透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