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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离婚率也不断攀升,离婚程序也经历了由繁至简的变革,人们对于离婚的态度也逐渐发生改变,伴随解除婚姻关系而来的便是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地位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被忽视转变为受重视的变革。本文将结合前人理论研究基础、社会热点及司法实务中涌现出的问题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内涵、性质、效力、域外立法例及完善建议几个方面展开论述。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关的基本概念及内涵,通过与相关协议(包括普通民事合同、离婚协议以及夫妻财产契约)的对比,总结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特征:法定生效要件的特殊民事合同。第二部分主要研究离婚财产协议的法律性质,笔者分别评析了现阶段的三种主流观点:单一身份契约说、混合型民事合同说以及附条件的民事合同说,各说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而笔者更倾向于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定位为附法定生效要件的特殊民事合同,在理解上更近似乎附条件的民事合同。第三部分的内容围绕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展开,分别探讨了协议生效时点、可撤销及部分无效的情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于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时,对于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部分,若存在欺诈、胁迫而签订协议的情形,对协议可以进行撤销或变更,同时,笔者认为协议中规定的不利于子女利益的条款亦应作为可变更协议的条件;之于协议的无效自然仅针对财产分割部分的无效,该协议部分规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时而致使违反部分无效。第四部分主要针对我国现行法律有关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规定进行了纵向的比较及分析,指出现有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局限。第五部分为域外立法经验的介绍,结合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对协议离婚的限制条件及规定,同时重点从形式、内容限制及内外效力三方面介绍了其中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关的规定,分析该规定对于我国现阶段国情社情的适用性与价值,当然笔者并非空谈引入,而是对我国对该项制度的接受条件进行了剖析与一定调整,主要将于第七部分予以展开。第六部分主要引入了实务中的热点问题,包括不动产权属之争中法律的适用问题、第三人债权与公证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关系问题以及夫妻约定赠与子女财产的性质问题,笔者结合前文理论基础与民法学说对上述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见解。最后一部是对前文内容的总结与升华,结合现有规定及国情,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笔者提出了完善协议离婚及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法律建议,分为以建立见证人与公证前置制度为核心的事前干预制度、突出保护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事中控制手段及离婚补助、帮助及重新分割财产为导向的事后救济三个方面内容展开,以期为学理及实践的紧密结合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