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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这一术语引入中国后,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进行了本土化的发展和创新。处在社会转型期的当下中国,司法能动在缓和社会矛盾、反映社会主流思想、强化国家核心控制力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然而,司法能动在中国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和争议,主要表现在理论上的误解、曲解甚至是歪解,实践上政治对司法的干扰甚至是干预。因此,司法能动在确立符合法律实效的结果导向的同时,必须依靠司法性质和司法程序来规范,依赖公民的有序参与来保障,同时应从多方面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亦即:宏观上,建立良性的司法与政治的互动机制;中观上,建立有效的最高司法机构指导机制;微观上,建立合理而有序的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西方司法能动的简单介绍引出我国的司法能动,并试图说明两者的关系;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司法能动的基本价值;第三部分着重介绍我国司法能动的实现方式;第四部分尝试归纳了我国司法能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