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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了“退一赔一”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催生了一大批职业索赔人,他们以疑假买假索赔牟利为职业,逐渐形成了职业索赔人现象。在职业索赔人现象发展初期以“公益性”打假为主,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惩罚性赔偿的力度逐渐加大,职业索赔人现象迅速发展,呈现出新的变化,由“公益性”向“逐利性”转化,甚至出现了涉黑涉恶现象。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比较模糊,对其法律定位不甚清晰,学界和实务界对职业索赔人的认识也存在明显分歧,因而不能有效地对职业索赔人现象进行规制。基于此,本文拟系统探讨职业索赔人现象规制的相关问题,期望通过厘清核心概念、分析职业索赔人现象的利弊及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规定的建议等,为规范引导职业索赔人行为、促进良好社会经济秩序的持续健康发展有所裨益。全文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对职业索赔人现象的背景、研究的意义进行阐述,梳理了国内外学者有关职业索赔人现象的社会评价、消费者地位界定、欺诈构成要件等方面研究的现状,阐明本文拟研究的内容、采用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等。
第二部分从职业索赔人现象的现状和发展过程出发,分析了职业索赔人现象产生的积极社会作用,如强化法律法规的实施、推动社会共治、净化市场环境等,并提出当前我国职业索赔人现象存在滥权滥诉、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和产生黑恶乱象等问题,所以有必要对职业索赔人现象进行有效规制。
第三部分对职业索赔人现象的社会作用、消费者地位认定和欺诈行为构成要件等学界和实务界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系统讨论分析,认为职业索赔人现象不应简单给予鼓励或遏制,而需要完善法律进行有效规制;职业索赔人符合消费者的特征,且具有重要社会作用,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消法》规定的经营者欺诈行为具有单方性,与《民通意见》第68条的欺诈有所差异,因此“疑假买假”行为不影响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
第四部分提出了有效规制职业打假人现象的具体建议,包括明确消费者和欺诈行为法律概念的内涵、优化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排除适用清单;建立职业索赔人信用监管制度等,惩罚职业索赔人滥诉行为;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引导职业索赔人打击实质性产品安全问题以及建立鉴假师制度和行政裁决制度等,以促进职业索赔人现象朝着健康、稳定、符合社会期待的方向发展。
第一部分对职业索赔人现象的背景、研究的意义进行阐述,梳理了国内外学者有关职业索赔人现象的社会评价、消费者地位界定、欺诈构成要件等方面研究的现状,阐明本文拟研究的内容、采用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等。
第二部分从职业索赔人现象的现状和发展过程出发,分析了职业索赔人现象产生的积极社会作用,如强化法律法规的实施、推动社会共治、净化市场环境等,并提出当前我国职业索赔人现象存在滥权滥诉、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和产生黑恶乱象等问题,所以有必要对职业索赔人现象进行有效规制。
第三部分对职业索赔人现象的社会作用、消费者地位认定和欺诈行为构成要件等学界和实务界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系统讨论分析,认为职业索赔人现象不应简单给予鼓励或遏制,而需要完善法律进行有效规制;职业索赔人符合消费者的特征,且具有重要社会作用,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消法》规定的经营者欺诈行为具有单方性,与《民通意见》第68条的欺诈有所差异,因此“疑假买假”行为不影响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
第四部分提出了有效规制职业打假人现象的具体建议,包括明确消费者和欺诈行为法律概念的内涵、优化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排除适用清单;建立职业索赔人信用监管制度等,惩罚职业索赔人滥诉行为;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引导职业索赔人打击实质性产品安全问题以及建立鉴假师制度和行政裁决制度等,以促进职业索赔人现象朝着健康、稳定、符合社会期待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