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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与服务对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我国长期以来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较为单一,主要由政府来提供。然近几年,地方政府债台高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匮乏等问题愈发明显。为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创新经济发展方式,同时提高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我国政府开始大力推广PPP模式。由于我国PPP模式推广时间相对较短,相应的配套制度不完善,尤其是政府监管不到位,衍生出泛化滥用PPP模式,甚至借PPP模式变相融资等问题,从而阻碍了PPP模式的发展。因此,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PPP监管体系无疑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抓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改变了政府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所扮演的角色,政府由传统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供者转变为行业监管者。但实际上政府并没有为这种角色的转换做好准备,由此在PPP模式的实践中引发出一系列的监管问题。比如,在制度层面,关于PPP模式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监管制度之间彼此不协调,导致监管依据不足;实际监管过程中在政府发改部门与财政部门之间都享有监管权,导致政府监管权分配不合理,由此形成多头监管和重复监管的局面;缺少外部监督方式,制约着监管的能力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PPP项目的运用和推广,也极易对PPP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带来诸多隐患。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首先结合PPP实践案例分析我国目前的PPP项目监管现状,得出我国PPP项目监管机制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政府多部门监管,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政府部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规则位阶低和监管方式单一等问题。其次,通过整理国外发达国家如何构建PPP项目监管机制,可以得知不同国家之间虽然存在着差异,但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对我国仍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再次,考虑到我国特殊制度环境和国情,在构建监管机制上需要考虑我国的政府定位和PPP市场发育程度。最后结合我国PPP模式发展运行实际,应从监管法律规范体系、政府监管体系、社会监督机制和行业监督机制等多个方面,完善我国的PPP项目监管,保障PPP模式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