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族婚姻继承习俗与国家法的协调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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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族受其宗教信仰的影响,同时在与其他少数名族交往融合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婚姻继承风俗,是约束保安族人民普遍遵守的重要行为规范,最集中、典型地反映了保安族民族的特色。本文通过对个案的分析,梳理了保安族具体的婚姻继承习俗,在此基础上得出以下结论:由于保安族人口稀少,聚居地地理位置特殊,与外部交流不畅,便形成了用以处理本民族内部纠纷矛盾的调节机制,具有地域性、自发性、民族性、宗教性等特征。这种民间调节机制代代传承,是保安族群众解决纠纷的首要选择。但保安族婚姻继承习俗中例如婚姻缔结的条件、程序、继承财产的范围、顺序等都与国家法产生了较大的差异,使得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推行法治建设遇到了不小的阻碍,无法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局面。因此在社会转型期间,为了更好地推行法治建设,并且尝试将保安族婚姻继承习俗中的优良成份上升为具有更广泛效力的行为规范,从而实现被广大保安族群众接纳遵守、并对国家法起到一定补充作用的目的,这是一项势在必行的研究。本文将从以下三个章节分别进行论述。第一章通过实地考察所得的第一手资料,介绍保安族族源、族名的来历等,阐述保安族婚姻继承习俗的背景和内因因素,并梳理了保安族婚姻继承习俗的具体内容。第二章通过总结第一章的内容,分析保安族婚姻继承习俗的适用现状,对保安族婚姻继承习俗与国家法关系进行对比,主要从二者的冲突方面展开。在此基础上对二者协同的可能性进行分析,以引起下一章节对协调路径的思考。第三章通过以上章节的分析得出结论:通过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国家法应吸收保安族婚姻继承习俗中合理因素,而保安族自身也应做出转变,增补删减宗教条例来顺应国家法治的统一性要求,以期实现国家法和民族习俗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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