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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司法体制的设置与改革都基于其本国特殊国情,并反映其所遵循的法治理念与司法原则。自中共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从思想理念上升为治国实践。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并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若干措施,以期通过司法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权独立行使,并树立司法权威。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区划体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视角,现行司法实践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等诸多顽疾,是此次司法区划体制改革的直接原因。在改革过程中,目前尚存在理论研究缺失与实践经验匮乏等问题,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同时亦应厘清我国现行法治环境,进行具有原创性的司法区划体制改革。本文拟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我国司法区划体制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践总结,通过反思现行体制缺陷,探索我国司法区划体制的优化路径。 本文首先对我国司法区划体制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分析。通过语义解释的方法,明确司法区划、司法区划体制的概念,并分析司法区划体制的构成要素,同时将理论界对司法区划体制的理论分歧加以概括对比。目前,我国司法区划体制改革已有具体制度实践,在前文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对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区划体制内涵、外延和价值进行学理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区划体制确实存在司法区与行政区高度重叠的客观现象,针对此种现象我国司法改革已经做出政策应对,即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本文将对“适当分离”进行必然性和可行性分析,同时认识到“适当分离”亦是利弊并存。目前,我国司法区划体制改革已经展开,但“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区划体制调整方案试运行以来,经过司法实践的检验,也存在诸多弊端。本文从审级制度、管辖制度、人大监督制度和实施空间四个方面谈及司法区划体制改革在实践过程中的困境,并进一步提出制度优化设计路径。最后,通过总结域外经验、发展本土经验和制度设计、完善配套制度几方面,进一步深化司法区划体制改革。如对英国、美国法院设置模式进行分析,总结本土资源的有益经验、进行制度设计,最后对司法机关管理的独立化和司法人员选任的精英化进行讨论,完善司法区划体制的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