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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是维护自由竞争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则具有鲜明的排他性,人们习惯将知识产权视为一种“垄断权”,这夸大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因此本文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一般关系分析入手,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进行研究。首先界定知识产权“垄断”的涵义,它并不是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只有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下,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指支配企业利用其知识产权,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并不是民法上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延伸。通过界定两个垄断与两个滥用的涵义,明确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在根本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二者的主旨都在鼓励创新,促进竞争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但是二者有时也存在冲突,具体表现在知识产权的行使过程中。因此反垄断法关注的焦点是行为是否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而不是拥有支配地位本身。反垄断法规制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主要是知识产权行使过程中的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即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知识产权搭售与掠夺性定价三种主要表现形式。本文通过详细分析这三种行为,从概念及构成要件入手,论述滥用行为的危害及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美国、欧盟在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知识产权搭售和掠夺性定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并形成了自己相对完整的规范体系,本文在比较分析二者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进而促进反垄断法更好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