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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决的过程包括:事实的发现、法律的获取和判决的证成三个部分。法律的获取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是长期以来法学家们研究的主要领域,而获取法律的过程实质上是对已查明的案件进行司法归类的过程,即寻找与案件事实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的过程。由于法律规范本身的多样性和抽象性特征,法官在寻找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困惑,如“法无明确之文”、“法律反差”、“法律冲突”“恶法”以及“法无明文规定”等。当遇到这些法律上的难题时,法官并不能袖手旁观,而应通过不同的途径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手段。由于立法程序的复杂性和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法律冲突”的情形在任何一个成文法国家都是普遍存在的,然而法律规范作为司法判决的重要依据,一旦法律对相同的案件情形做出了不一致的规定,则必然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和困难,辩证推理正是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寻找的一种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或手段。另外,由于辩证推理自身具有的实质性和或然性的特点,为了增强其客观性和可靠性,对辩证推理的模式和方法的研究就成为十分必要之事,在实践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辩证推理的研究现状及研究意义,辩证推理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与人进行辩论和对话的过程中提出,至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在此过程中,中外的许多学者都对辩证推理进行了哲学上和法理学上的研究,产生了许多研究成果,本文只探讨与法学相关的研究成果。本部分首先对已有的法理学和法逻辑学方面的辩证推理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指出其不足和缺陷,然后对研究司法判决中辩证推理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进行总结和概括。第二部分研究司法判决中辩证推理的涵义及适用,在第一部分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本部分主要对辩证推理的涵义和适用问题进行概括和总结,最后指出辩证推理在适用于司法实践中时,应注意的一些现实问题。第三部分阐述“法律冲突”情形下运用辩证推理的依据,主要从法律的逻辑结构、法律的目的和意图及法律的价值取向等与法律规范有关的依据和社会习惯或社会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及社会公共政策或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与其他社会规范有关的依据两个方面来展开论述,意在说明辩证推理并不是主观的、随意的,而是有其客观依据的。第四、五部分,在对以往文献和资料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试图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总结出辩证推理的模式和方法,以期对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辩证推理时起到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笔者总结的司法判决中辩证推理的四种主要模式有:原则导向模式、后果导向模式、时代价值观导向模式及优势导向模式;两种重要方法有:法律解释的方法、论辩说理的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