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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必有救济”。若禁止私力救济,国家须能公正、效率地保护私权,但这不过是一个神话。个人力量不足自保时公权力随之产生,但它一经产生便独立于私力,有时反而成为私权无法保障之缘由。当公权力侵害私权时,人们要么放弃,要么为权利而斗争。出于最低限度的自我保护本能,人们便可能寻求私力救济,抵抗非正义。私力救济作为底线救济是源于人性、贴近自然的基本权利,具有正当性。行政法上的抵抗权,也是一种私力救济,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有常人凭借一般认识水平即可分辨的明显的而且重大的违法情形存在,行政相对方即可有权采取合理方式予以对抗的权利,甚至在行政机关予以强制措施时,相对方亦可拒绝履行。全文共分三章。 第一章“行政抵抗权概述”,本章阐述了行政抵抗权的概念、与相似概念的区别、抵抗权的历史、行政抵抗权的法理依据以及行政抵抗权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首先从引言入笔,引入行政抵抗权的概念并对其与相关概念程序抗辩权、和平反抗权和正当防卫作出区别,接着回顾了西方国家美、法、德的抵抗权历史和我国古代的抵抗权思想,然后论述了行政抵抗权在宪法和行政法上的理论依据,最后强调了行政抵抗权的正义、法治和人性尊严方面的理论价值及其在实践中的几个意义。 第二章“行政抵抗权的行使”,本章对行政抵抗权制度进行了构想,着重阐述了行政抵抗权的行使原则、行使主体、行政抵抗权的对象、行使抵抗权的方式等。除了在第一章作为行政法上的理论依据的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外,本章在行政抵抗权的对象里,从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和无效的理由方面阐述了无效行政行为,并对当事人提起确认无效之诉时在确认无效之诉和撤销之诉的抉择、举证责任两个方面作了探讨。最后一节分别对行使行政抵抗权的两种方式及其风险责任制度进行了理论阐述。 第三章“行政抵抗权在我国的构建”,首先从对无效行政行为的初步认可和对行政抵抗权的初步认可两方面分析了我国行政抵抗权的现状,接着分析了在我国行使行政抵抗权的障碍,最后对构建我国的行政抵抗权制度提出了建议。 行政抵抗权的提出并不是为了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和膨胀,导致社会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