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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将背信行为入罪符合时代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表现为我国民商事活动的空前繁荣和民商事法律对背信行为规制的不足。在经济制度日趋完善的当下,经济发展日益多元化,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经济社会生活,委托他人管理自己的事务和财产的现象也变得十分普遍。在这种大背景下,市场主体之间的诚实信用日显重要。然而,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并不能很好的规制背信行为。从法学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两方面来看,目前我国对“背信弃义”的行为主要从民法上追究其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民法的私法性质决定了从民事上去追究严重背信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具有强制性与惩戒性。我国刑法中对背信行为采取的是列举式的立法方式,这种列举式立法规制的犯罪行为较为狭隘,不能将大多数背信行为纳入,也使得对许多背信行为的处理无法可依。因此,在我国增设背信罪无论对于我国立法和司法都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此,本文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出于完善相关刑法法益保护的漏洞的目的,提出了增设背信罪的建议。本文共分五个部分,除了导论,在本文的第一章,从理论上更深入揭示背信罪的概念,分别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方面对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并在借鉴德日本质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背信罪本质新观点:“事务处理中的内部信任关系说”,以期能对背信罪进行明确的界定;在本文的第二章,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罪名进行了梳理,否定了“广义背信说”,认为我国分则中仅存在两个特殊背信罪,并阐述了由于背信罪缺失所产生的立法疏漏与不足;在第三章中,本文进一步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部分阐述了我国增设背信罪的合理性;在文章的最后,笔者提出了增设背信罪的立法建议,在刑法分则中应处的宏观位置和微观位置,同时从刑罚的种类和幅度两个方面对法定刑的设置提出了自己设想。希望通过笔者的论文能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同时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