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该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讨论的是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相关理论问题.从传统意义上商业方法的定义入手,分析了与专利保护有关的商业方法涵义的嬗变,并引出了对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探讨,最后探讨了与商业方法发明有关的专利保护的国际协调.这一部分重点解决了向商业方法提供专利保护的理论难题,为下文论及的国内实践与国际协调做好铺垫.第二章主要从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工业国家的法律实践着手,介绍了这些国家在商业方法可专利问题上的立法活动、法院判决以及专利审查实践,反映出了各国在专利保护的法律实践上对商业方法发明从否定到逐步接受并最终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的态度变化的历程.第三章主要分析了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国际协调,自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签署以来,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在该公约的基本框架和指导原则下,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协调各国的专利制度.从1970年在华盛顿外交会议上通过并于1978年生效实施的《专利合作条约》(PCT),到1995年签署的包括在乌拉圭谈判一揽子协议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再到2000在日内瓦外交会议上通过的《专利法条约》(PLT),还有就是2001年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常设专利法委员会(SCP)起草的实体专利法条约(SPLT),应该说,国际专利协调在程序和实体方面都初具成效.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以《欧洲专利公约》(EPC)为突出代表的区域专利协调公约也应当被视为国际专利协调运动的一个部分.可以肯定的是,国际专利协调在可专利主题等方面的突破对商业方法专利是有着积极意义的.第四章主要讨论的是商业方法发明在中国情况,中国专利法没有明确规定商业方法不能成为可专利主题,但是在专利审查的实践中,依照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规定,中国专利部门将商业方法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或方法,是不授予专利权的.中国在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方面所持的观望态度令人遗憾.如何面对发达国家在商业方法专利问题上的挑战以及如何在知识经济时代中维护民族产业的技术竞争力这两个问题亟需得到中国有关主管机关的重视,笔者就此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