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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是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权是否受到国家法律的充分保护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我国的律师,当然也享有人身权,律师人身权是律师权利的基础。如果律师的人身权都得不到有效保障,则律师的代理权、辩护权以及参加其他法律服务活动的一切权利均无从谈起。刑事辩护领域一直是律师最容易受到侵害的领域,而在刑事辩护中,关于刑辩律师自身的人身权利问题意识困扰着我国律师界,可以说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软肋之一。根据陈兴良教授掌握的数字可以看到,目前我国仍然有70%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辩护,被告人只能自己给自己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容易受到侵害是导致刑事案件辩护率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过大的风险使得律师不敢、不愿从事刑事辩护,此种情况不但阻碍了律师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影响到辩护制度作用的发挥。所以保护律师的人身权在目前显得尤为重要。这是现实中律师人身权状况的要求,是我国法律的基本要求同时更是辩护律师作用的要求。目前我国辩护律师在实践中遇到的人身权问题主要有来自对方当事人的非法侵害,来自司法机关的非法侵害和最终律师被法院判定有罪的三种情况,之所以我国律师的人身权容易受到侵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我国长期传统观念的影响,不少人仍然认为律师就是拿钱帮人办事,律师就应当听从自己的指示。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律师替犯罪嫌疑人就是替坏人说话,想当然认为辩护律师就是罪犯的帮凶;二是由于我国五千年的文化造就了独特的中国政治法律制度,人们所追求的是对案件真实性的绝对认定和对罪犯合理的量刑,其结果就是更注重对结果的认定而对这种结果产生的诉讼程序则表现出漠不关心;三是由于现行的法律对于律师人身权益保障的缺位,法律对于律师人身权的规定过于笼统与模糊,也造成律师人身权受到威胁;四则是由于各种主客观上的原因,我国的律师协会对于律师权益的保障不足,在律师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律协往往没有能力解决实际的问题;最后,目前我国的律师队伍整体素质还不是很高,部分律师对当事人态度恶劣,一切向钱看,这些情况放大成为人们对律师的仇视,从而使得律师人身权不时受到侵害。在国外,特别是西方国家在对于如何保障律师人身权这个问题上相对比较重视。从全球看来,各国法律一般都赋予了律师以下权利:一是拒绝辩护权,即律师为了保守职业秘密,有权利拒绝作证;二是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指律师在履行其职责时向司法机关发表的言论以及向委托人提供的咨询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三是由于律师的职业保密性的要求,不少国家对于律师的扣押和搜查都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最后,在一般情况下,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是不得拒绝辩护的,但是也有不少国家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有正当理由时,律师也可以拒绝辩护。新的《律师法》已经施行,对律师人身权利保障的规定也已经有所扩大,但是在实际的刑事辩护程序当中,保障仍显不足,刑辩律师在实际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案件仍是经常发生。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强对律师人身权利的保障,具体说来有完善刑辩律师的身份制度,提高刑辩律师的社会地位;完善律师拒绝辩护权,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发生时,赋予律师拒绝辩护的权利;给予律师特殊的人身安全保护,参照我国对于人大代表和其他同律师工作联系紧密的公检法部门的保护制度,给予律师更加完善的保护;规范律师刑事责任追诉程序,废除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于律师涉嫌犯罪的,应当会同律协等部门进行听证审查;最后,完善对律师人身权的保护,还要体现在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律师的保驾护航,作为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所承载的精神传统对法治建设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关系着法治建设的成败。只有在律师的人身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律师才能够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