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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理论的研究已经成为宪法学者所关注的前沿问题,也是中国宪法学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任何解释都离不开方法的指导与制约,方法是保证解释客观性的手段,因此宪法解释方法的研究应当成宪法解释学的核心问题。国内宪法解释方法的研究刚刚起步,而美国宪法解释方法的研究由于成文宪法的性质以及大量宪法解释实践的需求已经伴随着美国宪政进程日臻成熟与体系化。美国宪法解释中关于原意主义的争论一直持续至今,原意主义者不仅与非原意主义者进行论战,原意主义者内部也是观点迥异。因此,以原意主义方法论作为切入点,就可以全面理解把握美国宪法解释理论与方法。本文对美国原意主义方法论进行了系统的全方位的分析与论证。首次提出了原意主义的类型划分,梳理了原意主义的发展历史,具体阐述原初理解理论和文本主义理论,分析原意主义的正当性基础以及原意主义针对质疑所做的辩驳,从而揭示了原意主义维护民主与法治的积极意义以及自身的理论局限性,对于中国宪法解释方法论的完善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填补空白之效。本文内容主要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第一章对原意主义的概念进行阐释。本文认为,应当将原意主义定位为一种宪法判决理论,或者说司法化的宪法解释理论。原意主义理论经历了从原初意图理论,到原初含义理论,再到语义学原意主义的发展脉络。尽管原意主义者之间存在分歧,但他们所共享的核心主张就是,应当根据制宪者的原初意图以及宪法文本的原初含义来解释宪法。根据对于先例的重视程度、对于解释目标的态度可以将原意主义划分为强硬原意主义与柔性原意主义、严格原意主义与温和原意主义。当代原意主义最重要的两个类别则是原初文本主义和原初意图主义。最合理的原意主义类型应当是综合原初文本主义和原初意图主义二者优势的温和形式的原意主义。第二章梳理了原意主义在美国宪法解释理论与实践中的发展演变。第一阶段是从建国时期一直到19世纪晚期,不证自明的文本原意主义一直占据宪法解释的正统地位。第二阶段开始于20世纪早期,随着反抗形式主义革命以及现代司法权力的兴起,原意主义遭遇边缘化并逐渐衰落。第三阶段是自从20世纪80年代,新政联盟的分裂以及新的保守政治运动的再现,为沉寂多年的原意主义的复苏提供了政治空间。尽管1987年里根总统对原意主义者博克的提名遭到了参议院的否决,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原意主义理论经过稳步发展达到了一个高峰,并且朝着精细化、复合化的方向发展,保持着经久不衰。通过分析原意主义在美国宪法理论以及宪法判决实践中的源头及其发展脉络,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原意主义理论的发展演变与美国宪政发展历程密切相关,与宪法存身于其中的社会的整体变革、政治运动的发展以及道德观念的变迁密切相关。第三章具体分析了两种典型的原意主义理论。博克的原初理解理论强调,只有原初理解才能满足任何宪法判决理论为了具有民主的合法性所必须满足的标准,只有这一方法才符合美国共和制度的设计。原因在于,原初理解理论要求法官探求制宪者意图和宪法文本在获得批准时公众的理解,并且原初理解理论还可以指引法官在原则的推导、界定以及适用三个方面同时做到中立,以此确保法官权威的合法性。斯卡里亚的文本主义既不是严格解释主义,也不是文本虚无主义,而是对文本的合理解释。宪法解释的重大分歧不在于制宪者意图与客观含义之间,而是在于原初含义与当下含义之间。斯卡里亚批判了“活的宪法”这种宪法进化论的主张,并认为原意主义是一种脱离法官个人偏好的历史标准,一种更能适应司法审查体系的解释方法。第四章从四个方面分析了原意主义的正当性基础。首先,原意主义的正当性来源于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宪法强调的是“人民对有限政府的同意”,司法部门被设计成人民具体意志的实施者,因此司法部门只能通过客观地适用这些在制宪时人民就同意的原则来获取权威。原意主义方法还有助于化解“反多数主义难题”,通过维护宪法的权威来促进民主的价值。其次,原意主义的正当性来源于成文宪法的要求。宪法的成文性内在地要求固定化与确定性,因此宪法在通过之时其含义就已经固定下来,法官不能做出根据制宪者的意图没有被成文宪法所认可的解释。成文宪法是法律文件,具有根本法的地位,必然要求解释者根据宪法的原意,以法律的方式对它进行解释。宪法作为法律文本承载着作者意图。宪法解释者只有严格寻求文本作者的理性和意图,才能保证解释结果的客观性。再次,原意主义的正当性来源于分权与制衡机制的要求。分权制衡机制要求不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法官应当遵从制宪者的原初意图,不僭越司法权的界限,否则将会埋下法官“造法”的火种。最后,原意主义的正当性来源于宪法的中立原则的要求。司法审查权力本身应当是严格“司法性的”,司法部门应当充分尊重其他政府部门在它们的宪法权力范围内所做出的决策。法官无权改变法律或宪法。宪法必须按照制宪者的原初意图或者宪法的原初含义进行解释,因此法官必须选择那些能够中立适用的原则,这是防止宪法过度政治化的屏障。第五章分析了原意主义遭遇的质疑以及做出的辩驳。首当其冲的质疑就是,由于原意主义方法有赖于精密的历史研究,而历史资料一定程度上的匮乏以及法官的历史研究能力的有限性造成在实践中难以确定制宪者的原意以及宪法文本的原意。原意主义者认为,这样的质疑只是说明了历史研究的难度,并不能直接导致原意主义不可行的结论。第二,是基于民主视角的质疑。1787年宪法存在诸多民主性缺陷,而且修宪程序极其繁琐。如果再要求强制遵守制宪者的原初意图的话,那就是用“过去的死人之手治理国家”。而根据潜在主权论,原意主义并非简单或者武断地将死者的政治偏好强加给活着的人,它确认了主权的连续性,而且保留下了主权在现代的再次表达机制。第三,是基于文本不确定性论的质疑。所有文本不确定论不同程度地解构了作者对文本的控制与剥夺,消解了固定而确切的文本意义。为了维护法治传统,原意主义担负起“反解构”的理论使命,指出对于文本不确定性的弥补并非宪法解释的任务,而是属于政治部门的宪法阐释的范畴。第四,是基于分权与制衡机制的质疑。司法能动主义主张,法院在政治生活中发挥着实质性的和积极的政策导向作用,法官可以根据社会现实和实际需要进行创造性解释。原意主义则主张,司法权只是一种判断权,最高法院要保持对宪法的忠诚就应当遵从立法和行政等由选举产生的政治机关所做出的法律和政策,尽量避免将法官个人的价值判断适用到判决之中。原意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之争的实质在于对司法权在宪政体制中的恰当角色的不同认识。需要强调的是,过分强化司法能动主义倾向将会给法院带来沉重的政治负担,侵蚀其自身存在的基础。法院应当寻求在司法克制框架下的适当的能动。此外,非原意主义者还提出了制宪者本身并未要求解释者忠诚于原意以及宪法文本中含有反原意主义的条款等质疑,原意主义者基于自身立场做出了辩驳。第六章对原意主义理论进行全面综合的评析。原意主义理论是对宪法解释客观性的一种追求,遵循原意主义解释方法,可以保障判决的可预测性和法的安定性价值。从原意主义维护人民主权理论、坚持宪法文本权威性的理论内涵而言,原意主义也是符合宪政框架下民主与法治的目的的宪法解释理论。其局限性在于:过度强调法律的确定性,丧失宪法解释应有的灵活性,忽视了解释者的主观价值判断、社会现实因素、普通法的造法传统对宪法判决的影响。原意主义与非原意主义之争的实质在于先定约束与后代民主的关系、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创造性的关系、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关系。没有任何一种解释理论能够单独解说法院的解释实践,法院的解释实践也没有遵循任何一种解释理论。法院在宪法解释的过程中,不仅要遵循宪法文本、制宪者意图、宪法先例、制宪历史,还要考虑社会现实的合理需求、公共政策以及道德伦理,实现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创造性的融合迁就,既维护宪法文本的权威性与稳定性,又能使宪法与时俱进,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