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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讨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有关紧急避险成立条件的三个问题,一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一般情况下,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该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但是在特殊情况下,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可以与所避免的损害相等;二是能否牺牲他人生命以保全自己生命的问题。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而且不能把道德的要求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因而在紧急情况下,应该允许避险人牺牲他人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三是有关特殊身份之人的避险问题。一般情况下,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是不能为了自己的危险而实施紧急避险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他们也可以为自己或他人人身、财产等面临的危险而实施紧急避险。其次是有关紧急避险认定的两个问题,一是对自招危险能否实行紧急避险的争议。这种情况不可一概而论,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避险意图,客观上确实是出于不得已,那么即使是由于他本人的原因而招致的危险,也应该允许其实施紧急避险;二是对动物侵袭的反击行为的法律定性。本文在明确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的前提下,分别讨论了五种具体情况。最后本文对紧急避险与义务冲突的关系作了简要的论述。主要是从义务冲突的法律性质出发,分析了二者的相同点和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