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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产生与发展,与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二者互相影响、共同向前发展。事实上,著作权制度本身就是科学技术的产物。在印刷术发明之前,人们主要以抄写、讲诵的方式来传播文学艺术作品和科技作品,不存在大量的复制,因而也不存在著作权的保护问题。随着造纸技术的发明,尤其是印刷术的发明,对作品的大量而节省费用的复制成为可能,也就产生了著作权保护的必要。在我国,自宋代普遍采用雕版印刷术以后,就有了版权保护的事例。即使到了今天,基于印刷术而产生的复制权,仍然是著作权制度中的一项基本的和最重要的权利。著作权制度这个科学技术的产物,自其产生以来,它就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变化。或者说,科学技术的发展总是对著作权制度不断提出挑战,而著作权制度也在应战中不断发展完善。大体说来,著作权制度应对科学技术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受保护的客体,著作权制度逐渐将它们纳入受保护的范围之中;二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对于作品的利用方式,著作权制度逐渐将这些新的利用方式纳入著作权的范围之内。在著作权制度与科学技术的互相影响和共同向前发展的这个过程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发挥着平衡著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利益的重要作用。在传统纸质媒介中,合理使用制度的作用得到了很大的体现,在教育、公益性事业以及个人使用等非营利性使用方式上为社会公众争取了很多的利益。然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因特网正以惊人的速度将触角延伸至人类活动的几乎所有领域,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伴随计算机网络技术而产生的对网络作品复制、下载、修改的便捷使著作权人大惊失色,网上一时之间成了盗版的天堂,打破了传统著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严重冲击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使传统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考验。技术保护措施的使用扭转了这一局面,但是它在充分保护了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又几乎剥夺了公众合理接触和使用作品的所有机会,著作权法处于失衡状态。为了恢复在互联网环境下这种被打破的平衡,有必要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进行研究,合理使用制度需要适应网络环境而进行变革,从而在网络环境下维护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这就是研究其的目的所在。本文力求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将针对网络环境对合理使用制度造成的冲击,结合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提出若干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