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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而言,投资者收益包括股票分红的派息收益与股票转让的资本利得收益。通过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获得直接收益;而通过股票回购,公司流通在外的股权减少(市场供给减少),每股盈余增加,股票价格通常会上涨,投资者可以获得间接收益。由于公司进行股票回购也需要支付现金,且也能达到一定的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最终效果,因此部分学者也将股票回购纳入了“股利支付”的研究范畴,与现金分红进行研究比较。又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中:“上市公司当年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的表述,也同样默许了在实务层面股票回购对现金分红的替代作用。但企业进行现金分红或股票回购的前提是具有较好的财务柔性。一方面,企业保持财务柔性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企业进行现金分红或股票回购能够向市场传递正向信号,从而降低代理成本。实际上,企业的财务柔性政策与现金分红或股票回购的选择是交易成本与代理成本相互权衡的结果。其主要目的是达到总成本最低、企业价值最大的最终效果。在实践层面,基于有限的财务柔性,上市公司也会陷入选择现金分红还是股票回购的困惑之中。尤其是在我国实行“半强制分红”的制度背景、以及对股票回购的激励政策背景之下,具有不同财务柔性水平的企业对股票回购与现金分红的实施意愿如何?以及不同上市板块企业进行权衡决策的实质动机是否存在差异?以上,是本文拟待解释的关键问题。通过本文的统计分析与实证研究,得出的主要结论是:整体而言,财务柔性水平与现金分红、股票回购意愿之间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但由于不同上市板块企业之间的现实情况与动机差异,其相关关系存在较大差异。具体而言,对主板企业而言,财务柔性水平与现金分红、股票回购意愿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对中小板企业而言,财务柔性水平与现金分红意愿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但与股票回购意愿不存在显著相关关系;对创业板企业而言,财务柔性水平与现金分红、股票回购意愿之间均不存在显著相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