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量物侵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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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侵权是一种与环境直接联系的行为,具体是指煤气、蒸气、臭气、烟气、热气、噪音、震动等类似物质导致的侵权,以及观念侵害。不可量物难以避免的特性决定了这种侵害往往难以克服。故建立完善的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是必要也是必需的。
  我国现行的有关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且立法者的态度并不明晰,导致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的缺乏,对因侵权而遭致损害的不幸受害者的保护明显不力。因此本文通过对不可量物以及不可量物侵权本质的探究,分析在我国建立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建立不可量物侵权制度的模式以及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内容,将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细化。
  本文首先对不可量物进行了定性,同时简单介绍了不可量物的实质和特征。接着对不可量物侵权的概念、实质以及特点作了详细的分析,指出不可量物侵权无法避免和具有一定适法性的特征,为后文的分析奠定基础。
  比较法方面,本文通过对古代罗马法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典型代国家的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详细介绍了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日本的“公害法制度”以及英美法的“侵扰制度”。同时对各发达国家基于利益衡量理论产生的中间救济体制,代替救济体制进行了具体的分析。
  理论方面,本文通过对不可量物侵权的性质进行界定,得出了无论相邻关系还是环境侵权均不能够有效而完整的保护人们的环境权益的结论。从相邻关系的角度考虑,事实上现代社会很大一部分的不可量物侵权已经突破了相邻关系的范畴,同时物权请求权的僵化和单一造成利益衡量过于机械和简单。环境侵权的不足之处则在于:首先其本身并不能够涵盖消极意义上的不可量物侵权和观念侵害,其次环境致害的类型必须限定于法律规定之内,其适用存在局限性。
  通过对各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学说理论的对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以侵权法作为我国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的规范模式。同时,在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的具体构建上,鉴于不可量物和不可量物侵权行为的特征,对传统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民事责任进行了大胆的突破。本文选择了过错推定作为不可量物侵权的一般归责原则;在因果关系方面,借鉴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的做法;在责任承担上,分析了排除侵害和赔偿损失的适用范围,建议引入发达国家的“中间排除侵害”、“代替排除侵害”体制。
  不可量物的性质决定了法律的事后保障不利于权利的维护,更重要的应在于对侵害的预防。一方面,需要在公法领域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等手段防范不可量物侵权的发生,另一方面,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减少生活中的不可量物的排放,也是一个可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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